行政能力测试真题题库(行政能力测试真题题库新疆事业编)

前沿拓展:


法考主观题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商经法,2道题只需选做1道,每道题的分值是28分。一般设置5-6问。

题目难度整体不高,特别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涉及的知识点虽然比较多,但法考的重点比较聚焦,考点比较稳定,备考比较容易

本文从3个方面对重点进行梳理和分析。

第一部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的主要知识点。

1.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具体分为:①行政法规;②规章;③其他规范性文件(唯一可以被提起附带审查的对象)。

2.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四个特性”:①行政性。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行为。②处分性。对行政相对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作出安排。③特定性。针对的是特定对象(具体人、具体事)。④外部性。即内外有别。

3.行政行为的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典型表现:①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②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③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4.行政行为的可撤销

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由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决定。

5.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三个特性”:①依申请性。无申请无授权。②授益性。准予许可意味着当事人被赋予了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比如通过法考,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③要式性。许可必须都是书面形式。

(2)特殊情形。户籍登记/婚姻登记/学历证明,是对已经存在的主体资格、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不属于许可

3)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也属于许可

(4)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①获得许可证违法,撤销该许可。②实施许可过程中违法,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③公共利益废止许可,撤回许可,给予补偿。④许可证效力消失,注销行政许可。

6.行政处罚

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1)种类

①警示罚和声誉罚。警告(书面);通报批评(公开)。

②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③资格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④行为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⑤人身罚。行政拘留,只能由**机关决定和执行。

(2)设定和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都可以对上位法已经设定的处罚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3)实施主体

①有权行政机关。②授权机关。③委托机关。

(4)实施程序

①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②听证程序。大(较大数额罚款)、没(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降(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责(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重(较重的行政处罚)。

7.行政强制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三个特性”:预防性、制止性、保障性。

(2)种类。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措施。

(3)实施程序。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两人以上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各方签名盖章。

8.其他行政行为

(1)行政协议

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职能,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行政确认

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

(3)行政征收

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依法向负有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强制性、无偿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为。

(3)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4)行政给付

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或者未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向个人或者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等规定,赋予一定物质利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行政行为。

(5)行政命令

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具有强制力。

(6)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对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9.**信息公开

(1)公开主体

谁制作的,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2)是否公开

①国家秘密一律不公开。②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原则上不公开。③内部信息可以不公开。④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安案卷信息可以不公开。

(3)申请公开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公开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0.行政复议

(1)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复议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本级****,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总的原则是“找上级”。

(3)复议结果

①原行政行为是对的,决定维持。

②原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原行政行为主要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1.行政诉讼

(1)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2)原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相关人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原告资格。

(3)被告

①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②谁委托,谁是被告。

③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所属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以所属机关为被告;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为,自己当被告。

④开发区管理机构,重点记非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设立该机构的****为被告。

⑤共同行政行为,共同被告。

⑥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共同被告。复议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不作为,原告不服谁,谁就是被告(选择一个告,不能同时**)。

⑦上级批准的案件。复议看职权——找上级;诉讼看名义——谁盖章,谁被告。

⑧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一般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4)管辖

①一般管辖。原告就被告。被告所在地**管辖。

②专属管辖。不动产案件。

经过复议的案件。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复议维持后,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就低不就高)。

中院管辖。级别高: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专业性强: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涉外案件:涉外行政案件+涉港澳台的、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5)行政诉讼程序

①诉作为的案件。全知道,自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知一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限或诉权之日起6个月内,且在知道内容之日起1年内。全不知,从知道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且在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

②诉不作为的案件。明确拒绝的,拒绝之日起6个月。有履行期的,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无履行期的,申请满2个月后**,期限为6个月。紧急情况下,即时可以**,期限为6个月。

③经过复议的案件。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复议期满后15日内。

6)行政诉讼的审理

①一审程序。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审理对象是被诉行为合法性,复议维持的,审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②二审程序。遵循“全面审理”原则,审查原**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原则上应当出庭;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7)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①一审判决。行政行为合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行为违法。作为的案件,能撤销就撤销;不能撤销就确认违法。不作为的案件,能作为的就作为,履行判决、给付判决;不能作为就确认违法。

②二审判决。原来的没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对、法律错,依法改判。严重违法+漏人、漏事,发回重审。

12.国家赔偿

(1)行政赔偿

①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

②赔偿义务机关。谁作出行政行为谁赔偿。经过复议的案件,由原机关赔偿,但是复议改变并加重了原行为,原机关赔偿原行为,复议机关赔偿加重的部分(按份原则)。

③程序。期限为2年。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赔偿请求人不服,3个月内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2)司法赔偿

①赔偿范围。一是人身权。违法拘留,错捕、错判。二是财产权。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但是原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三是生命健康权。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造成公民伤害或者**亡。

②赔偿程序。一是谁最后做有罪决定,谁赔偿。

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

第二部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的重要考点。

1.原告、被告是否适格。

2.经过复议案件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

3.行政行为的性质。几乎每年必考。给出一个行政行为,让你判断属于哪种行政行为。

4.**的期限。重点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应当自15日之内**。行政赔偿的**期限为2年。

5.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重点是如果不能出庭应诉,应该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能仅委托律师**。

6.涉及**信息公开的案件。重点是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该区分处理后公开。

7.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重点涉及**违章建筑的案件。

8.听证程序。重点是听证程序适用的范围。

9.除法规、规章之外的其他规范性附带审查。

10.行政复议的程序。

11.一审审理对象。重点是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从哪几个方面进行审查。比如,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法程序、执法目的、执法内容等几个方面,对被告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12.一审的判决。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13.二审审理对象。遵循“全面审理”原则,审查原**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14.二审的判决。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二审**应当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15.国家赔偿。重点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第三部分,关于备考复习及做题的建议。

一是把握复习重点

如上所述,虽然我花很大篇幅梳理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知识点,但是通过认真分析2008年以来的法考真题,以及各种辅导用书的模拟题来看,重点相对比较突出,考点相对比较稳定。

所以,大家在整体理解把握的基础上,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突出重点内容,吃透难点内容,关注热点内容,做到有的放矢、有备无患。

二是关于答题技巧

参照有关资料,建议采取“三步走”的方法审题作答。

第一步,找对主体。每一个案例分析题,都是第一以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针对行政利害关系人作出行政行为而开端的,所以,正确认定行政主体就是解例分析题的起点和关键。

第二步,找准行为。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是不是可诉范围,是不是经过复议,要不要进行赔偿等。

第三步,找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行政相关人包括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这将决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申请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国家赔偿中的赔偿请求人的确定。

三是关于选择作答

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和商经法,可以任选一题。总体上,从了解的情况看,大多数考生倾向于选择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因为相对比较简单。但也不能忽视商经法,有的时候商经法的题目也比较简单。这个根据个人复习备考的情况来确定,不必纠结。

主观题考试,无他诀窍,唯手熟尔。

不求一百八,只要一零八。

最后,再次预祝大家法考上岸,一次考过,终身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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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商经法,2道题只需选做1道,每道题的分值是28分。一般设置5-6问。

题目难度整体不高,特别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涉及的知识点虽然比较多,但法考的重点比较聚焦,考点比较稳定,备考比较容易

本文从3个方面对重点进行梳理和分析。

第一部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的主要知识点。

1.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具体分为:①行政法规;②规章;③其他规范性文件(唯一可以被提起附带审查的对象)。

2.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四个特性”:①行政性。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行为。②处分性。对行政相对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作出安排。③特定性。针对的是特定对象(具体人、具体事)。④外部性。即内外有别。

3.行政行为的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典型表现:①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②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③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4.行政行为的可撤销

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由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决定。

5.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三个特性”:①依申请性。无申请无授权。②授益性。准予许可意味着当事人被赋予了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比如通过法考,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③要式性。许可必须都是书面形式。

(2)特殊情形。户籍登记/婚姻登记/学历证明,是对已经存在的主体资格、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不属于许可

3)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也属于许可

(4)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①获得许可证违法,撤销该许可。②实施许可过程中违法,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③公共利益废止许可,撤回许可,给予补偿。④许可证效力消失,注销行政许可。

6.行政处罚

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1)种类

①警示罚和声誉罚。警告(书面);通报批评(公开)。

②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③资格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④行为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⑤人身罚。行政拘留,只能由**机关决定和执行。

(2)设定和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都可以对上位法已经设定的处罚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3)实施主体

①有权行政机关。②授权机关。③委托机关。

(4)实施程序

①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②听证程序。大(较大数额罚款)、没(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降(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责(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重(较重的行政处罚)。

7.行政强制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三个特性”:预防性、制止性、保障性。

(2)种类。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措施。

(3)实施程序。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两人以上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各方签名盖章。

8.其他行政行为

(1)行政协议

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职能,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行政确认

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

(3)行政征收

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依法向负有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强制性、无偿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为。

(3)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4)行政给付

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或者未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向个人或者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等规定,赋予一定物质利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行政行为。

(5)行政命令

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具有强制力。

(6)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对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9.**信息公开

(1)公开主体

谁制作的,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2)是否公开

①国家秘密一律不公开。②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原则上不公开。③内部信息可以不公开。④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安案卷信息可以不公开。

(3)申请公开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公开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0.行政复议

(1)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复议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本级****,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总的原则是“找上级”。

(3)复议结果

①原行政行为是对的,决定维持。

②原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原行政行为主要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1.行政诉讼

(1)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2)原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相关人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原告资格。

(3)被告

①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②谁委托,谁是被告。

③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所属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以所属机关为被告;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为,自己当被告。

④开发区管理机构,重点记非国务院、省级**批准设立的,设立该机构的****为被告。

⑤共同行政行为,共同被告。

⑥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共同被告。复议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不作为,原告不服谁,谁就是被告(选择一个告,不能同时**)。

⑦上级批准的案件。复议看职权——找上级;诉讼看名义——谁盖章,谁被告。

⑧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一般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4)管辖

①一般管辖。原告就被告。被告所在地**管辖。

②专属管辖。不动产案件。

经过复议的案件。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复议维持后,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就低不就高)。

中院管辖。级别高: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专业性强: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涉外案件:涉外行政案件+涉港澳台的、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5)行政诉讼程序

①诉作为的案件。全知道,自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知一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限或诉权之日起6个月内,且在知道内容之日起1年内。全不知,从知道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且在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

②诉不作为的案件。明确拒绝的,拒绝之日起6个月。有履行期的,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无履行期的,申请满2个月后**,期限为6个月。紧急情况下,即时可以**,期限为6个月。

③经过复议的案件。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复议期满后15日内。

6)行政诉讼的审理

①一审程序。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审理对象是被诉行为合法性,复议维持的,审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②二审程序。遵循“全面审理”原则,审查原**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原则上应当出庭;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7)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①一审判决。行政行为合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行为违法。作为的案件,能撤销就撤销;不能撤销就确认违法。不作为的案件,能作为的就作为,履行判决、给付判决;不能作为就确认违法。

②二审判决。原来的没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对、法律错,依法改判。严重违法+漏人、漏事,发回重审。

12.国家赔偿

(1)行政赔偿

①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

②赔偿义务机关。谁作出行政行为谁赔偿。经过复议的案件,由原机关赔偿,但是复议改变并加重了原行为,原机关赔偿原行为,复议机关赔偿加重的部分(按份原则)。

③程序。期限为2年。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赔偿请求人不服,3个月内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2)司法赔偿

①赔偿范围。一是人身权。违法拘留,错捕、错判。二是财产权。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但是原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三是生命健康权。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造成公民伤害或者**亡。

②赔偿程序。一是谁最后做有罪决定,谁赔偿。

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

第二部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的重要考点。

1.原告、被告是否适格。

2.经过复议案件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

3.行政行为的性质。几乎每年必考。给出一个行政行为,让你判断属于哪种行政行为。

4.**的期限。重点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应当自15日之内**。行政赔偿的**期限为2年。

5.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重点是如果不能出庭应诉,应该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能仅委托律师**。

6.涉及**信息公开的案件。重点是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该区分处理后公开。

7.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重点涉及**违章建筑的案件。

8.听证程序。重点是听证程序适用的范围。

9.除法规、规章之外的其他规范性附带审查。

10.行政复议的程序。

11.一审审理对象。重点是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从哪几个方面进行审查。比如,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法程序、执法目的、执法内容等几个方面,对被告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12.一审的判决。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13.二审审理对象。遵循“全面审理”原则,审查原**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14.二审的判决。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二审**应当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15.国家赔偿。重点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第三部分,关于备考复习及做题的建议。

一是把握复习重点

如上所述,虽然我花很大篇幅梳理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知识点,但是通过认真分析2008年以来的法考真题,以及各种辅导用书的模拟题来看,重点相对比较突出,考点相对比较稳定。

所以,大家在整体理解把握的基础上,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突出重点内容,吃透难点内容,关注热点内容,做到有的放矢、有备无患。

二是关于答题技巧

参照有关资料,建议采取“三步走”的方法审题作答。

第一步,找对主体。每一个案例分析题,都是第一以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针对行政利害关系人作出行政行为而开端的,所以,正确认定行政主体就是解例分析题的起点和关键。

第二步,找准行为。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是不是可诉范围,是不是经过复议,要不要进行赔偿等。

第三步,找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行政相关人包括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这将决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申请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国家赔偿中的赔偿请求人的确定。

三是关于选择作答

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和商经法,可以任选一题。总体上,从了解的情况看,大多数考生倾向于选择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因为相对比较简单。但也不能忽视商经法,有的时候商经法的题目也比较简单。这个根据个人复习备考的情况来确定,不必纠结。

主观题考试,无他诀窍,唯手熟尔。

不求一百八,只要一零八。

最后,再次预祝大家法考上岸,一次考过,终身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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