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代课教师新政策(民办代课教师新政策出台)

前沿拓展:

民办代课教师新政策

把握自己的心态最主要,看你怎么对待事务了呵呵!~~


电视剧《大决战》有这么一个情节:

“叶子龙:主席,**。

“**:子龙,你把这份《******宣言》赶紧发出去。

“叶子龙:周副主席,发到哪一级?

“**:向全国发布,让每一个**人都能够听到这个宣言。”

据央视**文:“1947年10月10日,《******宣言》发表,正式全军性改称“****”的重要标志

联想师友们发文,有称老民师的,有称老民办的,有叫原民办、原民代的,也有叫原民代幼的。给人一种语义不清的感觉。

大家都是**教师,如果连自已的名字都搞不清,是要授人以柄,让贬损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八看笑话了!

我以为叫“原民办代课教师”,或简称“原民代教师”的好。理由如下:

教人字[2011]8号文件《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通知》,文件说:

“一、采取多种举措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3、妥善做好经济补偿。

4、依法依规纳入社保。

……

8、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原民办教师一词,是最早出现在这部文件中。“代课教师”与“原民办教师”,联系紧密。所以笔者认为,将其二者融合,叫“原民办代课教师”好。

再看一些地方的叫法,统一称谓“原民办代谓教师”也是恰当的。

比如河南省的(2012)1196号文件是《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捎指导意见》,标题中是“原民办教师”。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里面是“原民办教师”、“原代课教师”都有的。

甘肃省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监察厅《关于对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甘教厅(2010)15号文件,标题中有“代课教师”。

以上三省三种说法,都是官方权威友布,符合**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负责制精神,都是对的。

综合分析**及地方文件,归纳整理,还是叫“原民办代课教师”较为公平恰贴。

现在要说的是,希望原来的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幼儿教师同仁们,今后说话行文统一运用“原民办代课教师”或简称“原民办教师”。希望不再运用其他称呼,即使个人是原民办教师、或原代课教师、或原幼儿教师,都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区别。

都是教人字[1992]41号文所说的:“对经过培训仍不合格的民办教师要坚决、妥善地予以辞退,对超编人员也要辞退”或者“坚决清退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自行录用的所谓“计划外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是其中的一个类别。

本来都是一样的人。为什么称呼不一致呢?就算有丁大点儿的虚荣,也没有统一称呼原民代教师的好。

至于原民代幼教师的说,笔者认为有毛病。应停用。

幼,是学校的类别,与其匹配的是中、小等,即中学教育、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属并列关系。

我们可以说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包括幼儿教师,是种属关系。而不能说幼儿教师包含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正如蜜蜂是昆虫一样,昆虫是大概念,蜜蜂则是小概念,它们是从属关系。再说幼儿教师与小学教师中学教师都是一种职业。而原民办教师或原代课教师则是一个概念、定义。它们不是一个层面,不能相提并论。

最后的话:1、不论“原民办教师”、“原民办代课教师”或其他称谓,是不包括现在的民办学校教师,也不包括已经转为公办教师的,现职或退休的那部分民办教师。

2、不论在哪个时间节点被清(辞)退或个人原因离开学校,无论曾是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或自定义称位,都已经是过去的事,如今都是原民办代课教师。

3、建议使用原民办代课教师称谓,或简称原民代教师。

拓展知识:

民办代课教师新政策

根据河南省规定,1991年以后,任何学校不得再使用未经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确认、并经县、市、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计划内民办教师之外的人员任教。1991年以后由乡、村及学校自行聘用的民办教师以及代课人员省里一律不予承认,因而,也不存在生活补助问题。

关于1991年以前的民办教师生活补助问题,河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教人11号)第11条明确规定:“民办教师辞退、离聘、解聘后,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每任教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经费仍按原工资渠道解决。自动离职、清退、除名的不发给补助费”。

国家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政策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32号)要求:“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同时规定:“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省级****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以上内容参考:西峡县****-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原民办教师有关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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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龙,你把这份《******宣言》赶紧发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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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视**文:“1947年10月10日,《******宣言》发表,正式全军性改称“****”的重要标志

联想师友们发文,有称老民师的,有称老民办的,有叫原民办、原民代的,也有叫原民代幼的。给人一种语义不清的感觉。

大家都是**教师,如果连自已的名字都搞不清,是要授人以柄,让贬损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八看笑话了!

我以为叫“原民办代课教师”,或简称“原民代教师”的好。理由如下:

教人字[2011]8号文件《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通知》,文件说:

“一、采取多种举措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3、妥善做好经济补偿。

4、依法依规纳入社保。

……

8、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原民办教师一词,是最早出现在这部文件中。“代课教师”与“原民办教师”,联系紧密。所以笔者认为,将其二者融合,叫“原民办代课教师”好。

再看一些地方的叫法,统一称谓“原民办代谓教师”也是恰当的。

比如河南省的(2012)1196号文件是《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捎指导意见》,标题中是“原民办教师”。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里面是“原民办教师”、“原代课教师”都有的。

甘肃省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监察厅《关于对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甘教厅(2010)15号文件,标题中有“代课教师”。

以上三省三种说法,都是官方权威友布,符合**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负责制精神,都是对的。

综合分析**及地方文件,归纳整理,还是叫“原民办代课教师”较为公平恰贴。

现在要说的是,希望原来的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幼儿教师同仁们,今后说话行文统一运用“原民办代课教师”或简称“原民办教师”。希望不再运用其他称呼,即使个人是原民办教师、或原代课教师、或原幼儿教师,都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区别。

都是教人字[1992]41号文所说的:“对经过培训仍不合格的民办教师要坚决、妥善地予以辞退,对超编人员也要辞退”或者“坚决清退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自行录用的所谓“计划外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是其中的一个类别。

本来都是一样的人。为什么称呼不一致呢?就算有丁大点儿的虚荣,也没有统一称呼原民代教师的好。

至于原民代幼教师的说,笔者认为有毛病。应停用。

幼,是学校的类别,与其匹配的是中、小等,即中学教育、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属并列关系。

我们可以说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包括幼儿教师,是种属关系。而不能说幼儿教师包含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正如蜜蜂是昆虫一样,昆虫是大概念,蜜蜂则是小概念,它们是从属关系。再说幼儿教师与小学教师中学教师都是一种职业。而原民办教师或原代课教师则是一个概念、定义。它们不是一个层面,不能相提并论。

最后的话:1、不论“原民办教师”、“原民办代课教师”或其他称谓,是不包括现在的民办学校教师,也不包括已经转为公办教师的,现职或退休的那部分民办教师。

2、不论在哪个时间节点被清(辞)退或个人原因离开学校,无论曾是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或自定义称位,都已经是过去的事,如今都是原民办代课教师。

3、建议使用原民办代课教师称谓,或简称原民代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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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代课教师新政策

根据河南省规定,1991年以后,任何学校不得再使用未经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确认、并经县、市、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计划内民办教师之外的人员任教。1991年以后由乡、村及学校自行聘用的民办教师以及代课人员省里一律不予承认,因而,也不存在生活补助问题。

关于1991年以前的民办教师生活补助问题,河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教人11号)第11条明确规定:“民办教师辞退、离聘、解聘后,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每任教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经费仍按原工资渠道解决。自动离职、清退、除名的不发给补助费”。

国家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政策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32号)要求:“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同时规定:“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省级****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以上内容参考:西峡县****-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原民办教师有关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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