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提升单位报销怎么做账a(提升学历单位报销学费吗)

学历提升单位报销怎么做账a(提升学历单位报销学费吗)员工报销费用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不一定。员工正常出差报销差旅费、员工因公报销发生的经营性费用和管理性费用等,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若是员工为了逃避工资薪金、奖金提成等高额个税,而找票以报销费用的形式来变相拿走薪金,则企业应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员工报销的这部分费用也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纳税。提醒1、另外员工通过虚开发票来报销费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情节严重的面临刑事责任。2、员工参加学历提升的学习报销的社会学历费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畴,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报销学历费用属于职工从任职或者受雇的单位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并入取得

学历提升单位报销怎么做账a(提升学历单位报销学费吗)

员工报销费用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不一定。员工正常出差报销差旅费、员工因公报销发生的经营性费用和管理性费用等,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若是员工为了逃避工资薪金、奖金提成等高额个税,而找票以报销费用的形式来变相拿走薪金,则企业应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员工报销的这部分费用也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纳税。

提醒

1、另外员工通过虚开**来报销费用,属于虚开**行为,情节严重的面临刑事责任。

2、员工参加学历提升的学习报销的社会学历费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畴,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报销学历费用属于职工从任职或者受雇的单位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并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员工报销的费用,若是属于因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费用,则按照劳务报酬来申报个税。若是没有提供劳务而报销的费用,按照“偶然所得”来申报个税。

4、员工报销子女的学杂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不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能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1、根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作者:郝守勇

1、部分职工报销交通费用是否涉税问题

问题内容:我公司从业人员结构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内退人员以及外派驻村人员等构成。公司拟给予从业人员中的在岗职工(不包括中层管理以上人员)、在岗的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季度)按照每个人实际出勤天数和固定的标准,给予发放相应的上下班交通费用。问题1:若上述给予发放交通费用的人员,每月(季度)凭交通费**报销,是否需要缴纳个税?问题2:若上述人员不采用**形式报销,而是统一采用自制凭证形式报销,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谢谢。

答复机构: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2-06

答复内容: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包括纸质**和电子**)、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对应税项目开具**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否合并计算个税

问题内容:你好,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否需要合并进工资薪金扣个税?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29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 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报销员工往返车票需合并工资缴纳个税吗

问题内容:个别职工将春节过年回家往返的车票拿来报销,这部分费用需要合并到工资作为综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09

答复内容: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三、根据国税发〔2004〕80号 十四、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根据《**、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家**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实报实销的形式为员工报销的车票,除外籍个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外,应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作为综合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领导报销的房租费用,需代扣个税吗

问题内容:单位给领导(非外籍个人)报销了房租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2-20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 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报销加班餐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问题内容:单位正式职工因加班,用餐费**报销加班餐费,会计上计入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这部分金额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谢谢!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6-16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员工探亲报销的费用,需要缴纳个税吗?

问题内容:请问,员工探亲凭**报销的费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3-25

答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符合条件的外籍员工取得的探亲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况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 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二、根据《国家**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三、根据《国家**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近接一些地方反映,根据〈国家**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05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但在执行中,对如何掌握“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对此统一规定如下:

(一)、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于此前发生且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探亲费也应按本通知执行。”

四、根据《国家**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

(十四)、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家**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五、根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规定,(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 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 国家**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五、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7、企业为员工报销通讯费

问题内容:为员工报销通讯费企业所得税和个税的处理规定。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2-18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2015年第34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发放的形式,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8、住宿费无**,是否影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公司差旅费报销中,住宿费无**,按照住宿补助发放(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了不同城市的住宿限额),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2-13

答复内容: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企业员工出差补助可以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出差补助的标准执行。

企业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参照行政机关差旅费标准报销,企业可以税前扣除,对员工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9、职工报销的手术费用是否需代扣代缴个税

问题内容:我公司施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工资总额5%计提,并根据职工实际发生情况,在发生时予以报销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职工在取得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手术费用时,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27

答复内容: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具有保险赔款性质,可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员工聚餐费用及员工限额汽油费报销问题

问题内容:想咨询一下员工周末开会聚餐的费用,记入福利费,是否需要纳个税,或是记入业务招待费?还有公司业务员用私车跑业务,每月限额报销的汽油费,是否可以并入他个人工资总额,申报个税,费用可于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0-29

答复内容:1、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福利,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账务处理不属于税务部门规范范围,您可联系会计主管部门核实。

2、如您所述“公司业务员用私车跑业务”,取得报销的汽油费应当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该员工与企业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协议),则该笔报销的汽油费应并入车辆租赁所得计征“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贵公司发生车辆租赁的日常费用凭合同(协议)、合法凭证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汽车发生的固定费用如:养路费、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能在公司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条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二、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学历提升单位报销怎么做账a(提升学历单位报销学费吗)

员工报销费用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不一定。员工正常出差报销差旅费、员工因公报销发生的经营性费用和管理性费用等,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若是员工为了逃避工资薪金、奖金提成等高额个税,而找票以报销费用的形式来变相拿走薪金,则企业应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员工报销的这部分费用也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纳税。

提醒

1、另外员工通过虚开**来报销费用,属于虚开**行为,情节严重的面临刑事责任。

2、员工参加学历提升的学习报销的社会学历费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畴,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报销学历费用属于职工从任职或者受雇的单位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并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员工报销的费用,若是属于因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费用,则按照劳务报酬来申报个税。若是没有提供劳务而报销的费用,按照“偶然所得”来申报个税。

4、员工报销子女的学杂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不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能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1、根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作者:郝守勇

1、部分职工报销交通费用是否涉税问题

问题内容:我公司从业人员结构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内退人员以及外派驻村人员等构成。公司拟给予从业人员中的在岗职工(不包括中层管理以上人员)、在岗的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季度)按照每个人实际出勤天数和固定的标准,给予发放相应的上下班交通费用。问题1:若上述给予发放交通费用的人员,每月(季度)凭交通费**报销,是否需要缴纳个税?问题2:若上述人员不采用**形式报销,而是统一采用自制凭证形式报销,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谢谢。

答复机构: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2-06

答复内容: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包括纸质**和电子**)、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对应税项目开具**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否合并计算个税

问题内容:你好,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否需要合并进工资薪金扣个税?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29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 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报销员工往返车票需合并工资缴纳个税吗

问题内容:个别职工将春节过年回家往返的车票拿来报销,这部分费用需要合并到工资作为综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09

答复内容: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三、根据国税发〔2004〕80号 十四、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根据《**、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家**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实报实销的形式为员工报销的车票,除外籍个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外,应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作为综合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领导报销的房租费用,需代扣个税吗

问题内容:单位给领导(非外籍个人)报销了房租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2-20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 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报销加班餐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问题内容:单位正式职工因加班,用餐费**报销加班餐费,会计上计入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这部分金额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谢谢!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6-16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员工探亲报销的费用,需要缴纳个税吗?

问题内容:请问,员工探亲凭**报销的费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3-25

答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符合条件的外籍员工取得的探亲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况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 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二、根据《国家**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三、根据《国家**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近接一些地方反映,根据〈国家**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05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但在执行中,对如何掌握“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对此统一规定如下:

(一)、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于此前发生且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探亲费也应按本通知执行。”

四、根据《国家**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

(十四)、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家**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五、根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规定,(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 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 国家**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五、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7、企业为员工报销通讯费

问题内容:为员工报销通讯费企业所得税和个税的处理规定。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2-18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2015年第34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发放的形式,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8、住宿费无**,是否影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公司差旅费报销中,住宿费无**,按照住宿补助发放(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了不同城市的住宿限额),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2-13

答复内容: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企业员工出差补助可以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出差补助的标准执行。

企业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参照行政机关差旅费标准报销,企业可以税前扣除,对员工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9、职工报销的手术费用是否需代扣代缴个税

问题内容:我公司施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工资总额5%计提,并根据职工实际发生情况,在发生时予以报销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职工在取得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手术费用时,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27

答复内容: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具有保险赔款性质,可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员工聚餐费用及员工限额汽油费报销问题

问题内容:想咨询一下员工周末开会聚餐的费用,记入福利费,是否需要纳个税,或是记入业务招待费?还有公司业务员用私车跑业务,每月限额报销的汽油费,是否可以并入他个人工资总额,申报个税,费用可于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0-29

答复内容:1、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福利,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账务处理不属于税务部门规范范围,您可联系会计主管部门核实。

2、如您所述“公司业务员用私车跑业务”,取得报销的汽油费应当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该员工与企业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协议),则该笔报销的汽油费应并入车辆租赁所得计征“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贵公司发生车辆租赁的日常费用凭合同(协议)、合法凭证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汽车发生的固定费用如:养路费、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能在公司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条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二、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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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作者:张无忌,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mingpinfang.com/87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