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上海计划生育规定)

前沿拓展: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不合法,陪产假为带薪假,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以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特级首席美编/黄欣

晨报讯 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完善生育支持措施

授权市和区****综合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保险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区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会影响等方面因素,将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根据相关法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这也就意味着,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增设育儿假。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优化生育政策

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修改再生育子女的条件,简化认定情形,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删除相关法律责任条款。

加强优生优育

增加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规范开展不孕不育诊疗等内容,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纳入与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检查同等范畴。

明确了各级****、公共场所、用人单位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母婴设施等要求。

扩大托育服务供给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 提供托育服务。

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延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制度,明确在政策调整后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来源: **晨报

拓展知识: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2017年上海市的产假天数是128天,是98+30的生育假。

国家规定的正常产假98天(含产前休假15天)和上海市增加的生育假30天,共计128天。

上海市修改前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产假的规定为98天国定产假和30天晚育假,不
符合晚育标准的妇女,只能享受98天产假。但是新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后,不论是不是晚育,生育妈妈都可享受128天的产假,原先的晚育假也调整至了生育假。

扩展资料: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晚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参考资料: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便民服务

百度百科: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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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是的。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30天,合计128天。

上海市修改前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产假的规定为98天国定产假和30天晚育假,不符合晚育标准的妇女,只能享受98天产假。

但是在修正案后,也就是新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不论是不是晚育,生育妈妈都可享受128天的产假,原先的晚育假也调整至了生育假。

扩展资料:

2017年产假工资新规定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参考资料:上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百科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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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是的。2017年上海市的产假天数如下:

国家规定的正常产假98天(含产前休假15天)和上海市增加的生育假30
天,共计128天。难产妇女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妇女,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上海市修改前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产假的规定为98天国定产假和30天晚育假,不
符合晚育标准的妇女,只能享受98天产假。但是新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后,不
论是不是晚育,生育妈妈都可享受128天的产假,原先的晚育假也调整至了生育假。

扩展资料:

产假期间单位需要支付职工工资吗?

对于符合条件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生产完可至就近区社保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若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单位予以补足。

资料来源 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产假期间单位需要支付职工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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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产假是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30天,合计128天。

上海市的产假天数如下:国家规定的正常产假98天(含产前休假15天)和上海市增加的生育假30天,共计128天。难产妇女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妇女,没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上海市修改前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产假的规定为98天国定产假和30天晚育假,不符合晚育标准的妇女,只能享受98天产假。但是新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后,不论是不是晚育,生育妈妈都可享受128天的产假,原先的晚育假也调整至了生育假。
上海此次修正案把原先3天的晚育护理假,也加至了10天,并改名为“配偶陪产假”,故上海配偶陪产假共10天,但前提条件是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
根据国务院有关年节及纪念日放假的规定,本条例规定的假期包括星期六、星期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假期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

法律规定了女职工的产假天数,目的是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权,如允许女职工超出法律规定的天数(15天)提前休产假,比如提前3个月,就会导致女职工在生育后可以享受的剩余产假天数可能不足以保障其恢复身体健康,故原则上女职工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天数(15天)提前休产假,即使申请提前休产假,单位也准许了,应理解为事假,而不作为产假处理。

扩展资料: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参考资料:****网-中华****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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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不合法,陪产假为带薪假,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以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特级首席美编/黄欣

晨报讯 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完善生育支持措施

授权市和区****综合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保险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区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会影响等方面因素,将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根据相关法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这也就意味着,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增设育儿假。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优化生育政策

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修改再生育子女的条件,简化认定情形,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删除相关法律责任条款。

加强优生优育

增加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规范开展不孕不育诊疗等内容,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纳入与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检查同等范畴。

明确了各级****、公共场所、用人单位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母婴设施等要求。

扩大托育服务供给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 提供托育服务。

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延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制度,明确在政策调整后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来源: **晨报

拓展知识: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2017年上海市的产假天数是128天,是98+30的生育假。

国家规定的正常产假98天(含产前休假15天)和上海市增加的生育假30天,共计128天。

上海市修改前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产假的规定为98天国定产假和30天晚育假,不
符合晚育标准的妇女,只能享受98天产假。但是新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后,不论是不是晚育,生育妈妈都可享受128天的产假,原先的晚育假也调整至了生育假。

扩展资料: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晚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参考资料: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便民服务

百度百科: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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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是的。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30天,合计128天。

上海市修改前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产假的规定为98天国定产假和30天晚育假,不符合晚育标准的妇女,只能享受98天产假。

但是在修正案后,也就是新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不论是不是晚育,生育妈妈都可享受128天的产假,原先的晚育假也调整至了生育假。

扩展资料:

2017年产假工资新规定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参考资料:上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百科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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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是的。2017年上海市的产假天数如下:

国家规定的正常产假98天(含产前休假15天)和上海市增加的生育假30
天,共计128天。难产妇女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妇女,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上海市修改前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产假的规定为98天国定产假和30天晚育假,不
符合晚育标准的妇女,只能享受98天产假。但是新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后,不
论是不是晚育,生育妈妈都可享受128天的产假,原先的晚育假也调整至了生育假。

扩展资料:

产假期间单位需要支付职工工资吗?

对于符合条件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生产完可至就近区社保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若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单位予以补足。

资料来源 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产假期间单位需要支付职工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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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产假是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30天,合计128天。

上海市的产假天数如下:国家规定的正常产假98天(含产前休假15天)和上海市增加的生育假30天,共计128天。难产妇女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妇女,没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上海市修改前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产假的规定为98天国定产假和30天晚育假,不符合晚育标准的妇女,只能享受98天产假。但是新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后,不论是不是晚育,生育妈妈都可享受128天的产假,原先的晚育假也调整至了生育假。
上海此次修正案把原先3天的晚育护理假,也加至了10天,并改名为“配偶陪产假”,故上海配偶陪产假共10天,但前提条件是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
根据国务院有关年节及纪念日放假的规定,本条例规定的假期包括星期六、星期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假期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

法律规定了女职工的产假天数,目的是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权,如允许女职工超出法律规定的天数(15天)提前休产假,比如提前3个月,就会导致女职工在生育后可以享受的剩余产假天数可能不足以保障其恢复身体健康,故原则上女职工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天数(15天)提前休产假,即使申请提前休产假,单位也准许了,应理解为事假,而不作为产假处理。

扩展资料: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参考资料:****网-中华****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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