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证明(委托收款证明书)

前沿拓展:

委托收款证明

A


前言:金融中介是指在金融市场上资金融通过程中,利用资金供求者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在资金供求者之间起媒介或桥梁作用的人或机构。在不同的社会环境、经济制度、业务类型下,会产生不同种类的金融中介。在我国,比较常见的可能涉及刑事风险的金融中介类型包括银行业中的资金掮客、贷款中介,城投行业的城投中介,证券领域的配资中介等等。《金融中介涉罪风险及法律分析》系列拟结合法律规定、裁判案例,进行类型化研究,讨论不同类型金融中介的涉罪风险并加以分析。

一、资金掮客的定义

本文所指的资金掮客,特指与银行、银行信贷相关的民间资金介绍人。其通过介绍民间资金至银行,用于特定的业务,赚取中介费用,该特定的业务一般为贴息存款业务。贴息存款业务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除获得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外,根据存款产品类型、金额、时限的不同,存款人另外获得一定比例收益的存款业务,其中超出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外的部分收益即为“贴息”。

二、资金掮客的业务开展模式

贴息存款如根据实际形态划分,可以分为阳光贴息存款、非阳光贴息存款,其中非阳光贴息存款又可分为半阳光贴息存款及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

关于上述分类及相关贴息存款业务中“贴息”的性质,参见《贴息存款中“贴息”的法律性质》。

根据实际支付贴息的主体划分,贴息存款又可以分为由银行方支付贴息的贴息存款和由用款方(融资方)支付贴息的贴息存款两类,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业务是否涉及银行的授信业务。银行方支付贴息的贴息存款业务不涉及银行的授信业务,本质上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存款任务、考核指标等,在市场上“购买”存款。用款方支付贴息的贴息存款(细分为三类)均涉及银行的授信业务,其中满足“存贷比”型阳光贴息存款业务源于满足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因银行“存贷比”不达标或处在规定的临界点边缘而贷款无法获批的现实背景;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和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均源于借款人不满足贷款条件,因此在存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存款人的资金用于为自己提供担保申请授信或直接转移供自己使用。

在银行方支付贴息的贴息存款业务中,资金掮客向社会上潜在的持有大量资金的主体(也称“资方”)发布各类招揽存款的信息,另一方面寻找有存款需求的商业银行(此时银行为“贴息方”),资方在银行存款后,银行将贴息支付给资金掮客,资金掮客扣除中介费用后支付给资方。在用款方支付贴息的贴息存款业务中,资金掮客(可能有多人)手牵三方,一方为资方,一方为商业银行(此时银行称为“行口”),一方为需要用款的个人或企业(也称“贴息方”),资方在银行存款后,用款方将贴息支付给资金掮客,资金掮客扣除其中介费用后支付给资方,用款方再通过各种手段将资金用于为自己提供担保申请授信或直接转移。下图为理想状态下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参与主体及基本关系。

总的来说,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具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的违规性,但法规与规章规制的对象是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一般不会引发资金掮客的法律风险。但在实际的**作过程中,由于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本质上是不满足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以银行作为托底通道进行融资,很可能会借用阳光贴息存款业务的外观实施违法行为,最终导致刑事风险的产生。

三、资金掮客可能涉及的**及其认定

由于上述分类是在长期的贴息存款业务实践中,市场通过经验小编综合来说而产生的分类,并非法律规制的或学理上存在的、核心和外延确定的概念,因此在多数情形下,我们只能一窥业务的外观,具体内涵需要综合考量业务的特征进行判断。而相关业务是否有刑事涉罪风险则取决于业务的实际运作模式及资金掮客对其中的违法性要素的知情、参与程度。譬如,绝大部分半阳光贴息存款、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都是以阳光贴息存款业务的外观在市面上寻找供需连接点的,资金掮客很可能对业务内容完全知情,也可能仅把业务当作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引介。下文拟从贴息存款业务中不宜认定构成的**、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可能涉及的**、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可能涉及的**、业务过程中可能牵涉的**四个部分,结合已生效的裁判案例,分析资金掮客潜在的涉罪风险及其认定。

(一)贴息存款业务中不宜认定构成的**

1.非法经营罪

《中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该罪名在刑法中规定的行为模式仅有四项,但实践中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使该罪存在“口袋化”的发展趋向。截至目前,该罪存在较多的司法解释,每次司法解释的出台都是对非法经营罪行为类型的扩充,罪名适用范围广。2022年5月15日生效的新《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对本罪应予追诉的情形进行了列举,该条文是目前较为完整的对该罪的行为模式进行列举的规范。除兜底条款外,该条文共列举11类非法经营构成**的行为,其中并不包括与资金掮客行为相似、相近的行为类型。

我们认为,从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中的位置以及其罪状表述来看,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中,要求存在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形,其保护的法益主要是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性利益,而资金掮客的业务从本质上来说仅是一种中介、居间行为,这一行业的中介活动并没有相关的“国家规定”,也并非行政管理部门所独享或受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即使在业务过程中,资金掮客实施手段性的不法行为,也应当按照其行为具体侵犯的法益按照其他罪名定性。

目前普遍观点认为,贴息存款和资金掮客的存在,是利率市场化发展不成熟、资金市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将中介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行为缺少法律依据,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另外,贴息存款业务在民法和行政法上尚处于待制定明确规范的状态,如刑法上将其定义为非法经营,明显有违法秩序统一原则。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行为模式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最高****《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解释,认定构成这一行为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其中,第一个条件是资金掮客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出罪的核心。这是由于:

第一,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需要考虑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关许可。《中华****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是商业银行法定的业务范围。因此,银行吸收资金显然不构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情形。

第三,资金掮客是与银行、银行信贷相关的民间资金介绍人,其不可能单独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介绍、居间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提是银行构成**。将银行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嫌疑人,进而将资金掮客认定为共犯,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此外,我所团队成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间人”为关键字,通过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共检索出中级以上(含中级)****作出的裁判文书330起。其中,通过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对资金掮客(中间人)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仅3起,且这些案件中涉案银行工作人员均向存款人提供虚假凭证,例如假存折、假存单、假承诺函等,存款均未进入存款人在该银行开立的账户,本质上是**嫌疑人将银行作为幌子而非托底通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据了解,近期河南、安徽等地部分村镇银行“取款难”**中部分资金掮客因被认定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网上追逃。我们认为,在关涉银行的**业务中,难以认定银行及资金掮客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可否认,上述**所关涉的业务实际上是一种以阳光贴息存款业务为外衣的,非常新型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目前的官方公告使用了“账外业务”一词,也显示出该**中**手段的复杂导致的定性困难。但我们认为,依旧不能因为上述**中**嫌疑人将资金用于账外经营就否认银行储蓄业务外观的合法性,否则实际上是对银行**基本功能、法定业务范围的突破,对行政监管部门权限的冲击。

3.集资**罪

《中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情形。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集资行为实际上就是前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前已述及,在贴息存款业务中,吸收资金的主体实际是具有**许可的银行,因此不宜认定涉案人员构成集资**罪。

(二)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可能涉及的**

存款被用于“担保”的情形,即为半阳光贴息存款。具体模式为用款人不符合授信资质,通过资金掮客以高息利诱存款人存款至银行,后续通过多种途径准备业务资料将存款用于为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授信到期后,用款人还款,担保解除,存款人取回其存款。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可能涉及的**有三类,分别是贷款**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票据**罪、金融凭证**罪。以上三类**的区别在于:贷款**罪要求非法占有目的,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不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多为用款人骗取授信用于投资、经营最终难以偿还的情形;票据**罪、金融凭证**罪则既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又要求在业务中利用金融票据开展**活动,侵犯金融票据管理法益。另外,由于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是涉及银行授信的业务,因此大部分情况下相关**中的受害人是银行,亦即贷款**、票据**、金融凭证**的对象都是银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中的受骗方也是银行。

1.贷款**罪

《中华****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罪,该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该罪有五种行为模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贷款的。

以叶德伟、翟牧贷款**案为例([2018]云25刑初93号判决书),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叶德伟、翟牧因巨额债务,商议找银行贷款。为此,叶德伟找到时任富滇银行红河分行营业部副经理马良联系银行方面的事务,翟牧通过汪静联系了其朋友资金经理吴某1(另案处理,实是资金掮客),吴某1向汪静介绍了通过虚假存单向银行进行**的方法和渠道。汪静将此方法告诉翟牧,翟牧又将此方法告知叶德伟。2016年3月,翟牧找汪静联系吴某1开始进行假存单**事宜,由吴某1安排资金方高某2、王正阳分别于2016年3月26日及2016年4月2日到富滇银行红河分行总计存款3000万元。翟牧、叶德伟在获得存款信息后,即由叶德伟安排他人到富滇银行红河分行办理小面值10万元存单一张后,其与王磊蓉将该存单送至汪静及吴某1提供的地点篡改为高某2、王正阳的1000万元、2000万元的存单式样。后叶德伟将这两张假存单分别带到富滇银行红河分行进行质押,并找来金某1(另案处理)等人假冒资金方王正阳在贷款协议上签字。

本案中,叶德伟、翟牧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判决所载,本文未摘录)、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假存单),并且是在存在巨额债务的前提下向银行申请贷款,**综合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贷款**罪的构成要件。由于资金掮客吴某1另案处理,且未检索到相关裁判文书,因此无法确定其行为的最终定性。但显然,吴某1介绍了本案的业务模式,对本案中存在的**行为高度知情,甚至为叶德伟、王磊蓉介绍地点篡改存单,并在此情形下居中介绍了存款,构成本案贷款**罪的共犯。其甚至有可能另行构成《中华****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传授**方法罪。

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中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该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信用证、保函等)实际上都属于银行授信。因此,本罪实际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授信,并最终无法偿还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毛某某、徐某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为例([2017]皖0304刑初357号判决书),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银润公司实控人徐某1为获取资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毛某某(资金掮客)。2016年8月,双方商定由毛某某找来资金方为银润公司办理定期存单质押业务,并书面承诺为质押合同签字且保证签字的有效性,以便为该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徐某1支付给毛某某相应的报酬。随后,毛某某找来徐某某等人。为获得帮助,徐某1安排其子徐某2给蚌埠农商行长青支行的客户经理张某2万元。2016年9月2日,徐某1通过毛某某、徐某某等中间人找来资金方王某2,由王某2到蚌埠农商行长青支行存款2000万元。客户经理张某扣下定期存单,将存单质押开票所需的相关材料交给银润公司会计王某。当日,毛某某有事外出,告知徐某1签字事宜交由徐某某处理。后徐某某在最高额质押合同、止付通知书等质押材料上,伪造了王某2的签名。徐某1以银润公司名义,虚构与某公司的贸易事实,将上述存单质押,向蚌埠农商行申请承兑汇票,随后贴现。汇票到期后,银润公司未归还,由蚌埠农商行长青支行对该票据全额垫款兑付。上述业务中,毛某某和徐某某各获得中介费5万元。

本案中的欺骗手段实际是指银润公司及相关人员虚构担保关系、交易关系,骗取蚌埠农商行授信。而资金掮客毛某某和徐某某对这一骗取行为不仅知情,还积极参与了伪造担保材料(签字)的过程,因此其行为并非简单的居间行为,而是与徐某1等人共同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3.票据**罪、金融凭证**罪

《中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票据**罪、金融凭证**罪,该罪是选择性罪名。构成该罪的行为模式如下: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郭强、毛瑞东、张立厚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为例([2018]甘0102刑初682号判决书),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资金掮客张立厚联系存款人郝某某、王某某先后分两次共计1亿**币存入甘肃银行,后将两存款人提供真实存单照片及复印件转发给用款方郭强,再由郭强指派汉峰君两次前往浙江省苍南县伪造存单及伪造存款人委托公证书,利用伪造的甘肃银行存单及委托书公证文件,以两家公司的名义先后两次伙同毛瑞东在甘肃银行兰州市高新支行共办理了1亿元全额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后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部分款项用于归还公司及个人还款等用途。最终由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向甘肃银行提示付款,由出票银行甘肃银行向持票人解付,造成甘肃银行经济损失共计**币1.2亿元。郭强获得贴现人给付的钱款后,向张立厚支付贷款金额的17%手续费。

本案中,众被告人伪造金融票证(存单)并使用(用于为授信提供担保),符合《中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张立厚作为资金掮客,除介绍存款外,参与了伪造存单的行为(居中传递存单照片),显然对郭强等人伪造存单并用于担保的**行为知情,因此构成金融凭证**罪的共犯。本案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的罪名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该罪被金融凭证**罪吸收。

(三)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可能涉及的**

存款被“支取”的情形,即为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具体模式为用款人不符合授信资质,通过资金掮客以高息利诱存款人存款至银行,后续通过多种途径准备业务资料将存款人存入商业银行的资金直接支取使用。约定的期限到达后,用款人将资金存回存款人的账户,存款人取回其存款。根据具体模式的不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的案例。**的对象是存款人;**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则是银行。

1.**罪(《中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中,将违法**人员定为**罪较为知名的案例为广西工行2.5亿元存款丢失案,案件基本案情如下:2018年至2019年,广西南宁工行个人客户经理梁某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莫某(资金掮客)等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存款利息外,再支付给莫某等人每个月4.5%左右的高额存款收益。但梁某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借贷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她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梁某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当存款人钱款存入银行后,梁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将真实存单调换,然后封存。这样,梁某就同时拥有存款人的真实存单、交易密码和身份证件,随即将资金转往它处。

“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是典型的“满足存贷比”型阳光贴息存款的特征,但具体的业务模式中要求设置指定密码、存单封存、提供身份证件,结果上梁某将资金转走则是典型的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模式。

案发后,梁某最终被定为**罪。由于本案中的中间人莫某虽为资金掮客,但同时也是存款人、被害人,显然对梁某的**行为不知情。如莫某对梁某的**行为知情,甚至积极参与其中,例如其作为企业方代表参加业务,或积极协调储户按照梁某提出的四点要求办理业务,则很可能作为**罪的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罪名有争议,较多观点认为本案应定职务侵占罪,可参见《案例评析–工行南宁分行2.5亿元存款丢失案》。**认为,梁某红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无法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釆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已真实存入银行的存单款,故其才通过前述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的说理不仅对于本案进行了直接定性,对于其他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涉嫌**案件的罪名认定也有借鉴意义。

2.**罪(《中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将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涉嫌**定为**罪的案例有丁天立**案([2018]苏0583刑初485号判决书),案件基本案情如下:丁天立为骗取资金,在自身无实业基础又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经预谋通过中间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诱骗他人将资金存入其指定的**银行昆山分行蓬某支行,再由其事先物色的**银行昆山分行蓬某支行工作人员将上述资金转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供其用于归还债务、高额消费以及支付所需费用等。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丁天立通过上述方式先后骗得沈某1等人共计**币5950万元,除了部分用于支付向各被害人承诺的高额利息外,其余全部用于其个人用途。至案发前,尚有共计**币5024.25万元未能归还。

与贷款**罪、票据**、金融凭证**罪相同,**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丁天立在自身无实业基础又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骗取银行贷款,除了部分用于支付向各被害人承诺的高额利息外,其余全部用于其个人用途,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丁天立提前物色银行“内鬼”协助其转移资金,实际是将银行作为托底通道使用,符合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的特征;另外,本案中确有资金掮客参加,但从裁判文书来看,资金掮客仅起到介绍存款的作用,对丁天立的**行为不知情,因此本案资金掮客并未被认定为**罪的共犯。

3.职务侵占罪、**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中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

此种情形下实际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转移资方资金的行为。以张某甲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挪用资金罪案为例([2016]苏1283刑初651号判决书),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张某甲于2014年至2015年间,与陆某甲、杨某甲(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疑为资金掮客)商议,利用其担任工行泰兴支行柜员的职务之便,在存款人戴某、张某3等人至张某甲所在的工行泰兴支行营业柜台办理存款业务时,将上述存款人的资金先转存至张某甲为其办理的属地为泰兴的工行银行卡后,将事先伪造好的存单或者理财凭证交付给存款人,但未将存款人的资金办理存款或者理财产品,而将上述存款人的资金转账给陆某甲、杨某甲等人指定的他人账户。张某甲挪用资金合计**币1450万元。后存款人戴某、张某3、张某4、高某等4人分别转账得利息款**币60万元、37.8万元、18万元、15万元,以上合计**币130.8万元。

本案与前述广西工行2.5亿元存款丢失案中梁某的行为定性不同,原因是梁某的岗位为个人客户经理,其并不具备在一线柜台直接办理业务的权限(不同银行间对于岗位权限分配有所不同)。而本案的张某甲以假凭证作为幌子,制造贴息存款的外观,在资方存款时直接利用自己的岗位权限将已入账资金转移,显然是利用职务的便利开展违法**行为。

陆某甲、杨某甲对本案张某甲的**行为显然知情,二人参与了前期共谋,并提供账户用于转移资金。

根据最高****《关于审理**、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几个问题的解释》的精神:

(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罪共犯论处;

(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性质定罪。

如二人为资金掮客(即介绍了本案存款人前往银行存款),其仅起到次要作用,侵占、**、挪用行为主要是由具有特定身份的银行工作人员施行的,因此应当按照涉案银行工作人员的**性质定罪。

(四)业务过程中可能牵涉的**

不论是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还是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本质都是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将银行作为托底通道获取资金,在业务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其他涉嫌**的行为。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如前述郭强、毛瑞东、张立厚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嫌疑人是通过吸引资方真存款,但伪造存单假担保的方式获取银行授信,其伪造存单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根据刑法罪数理论,手段行为可能会被目的行为吸收,因此最终被金融凭证**罪吸收;广西工行2.5亿元存款丢失案中,梁某也实施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行为,即其伪造了存单用于“封存”,但该伪造的存单并非为了提交银行用于支取存款,而是作为幌子欺骗资方,因此不构成金融凭证**罪,并且该行为属于手段行为,因此被**罪所吸收。

2.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份证件罪(《中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在业务过程中,除前述伪造的金融票证外,业务的推进可能还需要证件、印章等。在资方为企业的情形下,如无法获得企业的营业执照、印章,业务就无法推进;在资方为个人的情形下,如资方不配合提供身份证件,业务也无法推进。资金掮客如果实施介绍、协助伪造、变造、买卖相关材料的行为,则很有可能构成此罪,并且相关行为将会侧面印证资金掮客对整个业务中的**行为知情,从而资金掮客可能会被认定为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时该罪会被吸收。

3.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文提及的案例中,叶德伟、翟牧贷款**案、毛某某、徐某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郭强、毛瑞东、张立厚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丁天立**案均牵涉到**嫌疑人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或直接将其拉入伙的情形。这是由于在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及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中,业务资料的获取、资金的流转可能都需要银行“内鬼”的协助,因此拉拢银行人员是较为常见的行为。

在贴息存款业务涉嫌**的案件中,此二罪名一般不被吸收,而会按照数罪并罚的方式处理,具体罪名为何取决于**人员的身份(我国商业银行种类较多,部分银行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身份);另外,司法实践中一般不承认行贿款属于“介绍费”或“贴息”。

4.合同**罪(《中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一般说来,资金掮客对贴息存款业务的成交持积极态度并努力推动以赚取中介费用。但存在一部分资金掮客(事实上也包括部分资方),利用了贴息存款业务存在的“灰色”属性,以及用款方对此较为谨慎、业务出问题后不敢寻求救济的心态,在收取贴息后跑路,业内俗称“飞单”。此种情形下资金掮客可能符合合同**罪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的情形,构成合同**罪。

四、结语

经前述分析可知,资金掮客在贴息存款业务中的涉罪风险主要集中在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和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中。是否涉罪,取决于资金掮客对于潜在的**行为是否知情,如知情,是否参与,如参与,程度如何;具体罪名为何,主要取决于业务种类为何,用款方的**行为为何。对于资金掮客来说,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和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的“中介费用”较高,因此许多人抱着业务不会“暴雷”的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确实,贴息存款业务如未发生“暴雷”**,则属于“民不告官不究”的灰色地带,资方获得了收益、用款方获得了资金、银行获得了业绩、银行工作人员及资金掮客也获得了收入,但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和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的模式违法性是不可否认的。更为重要的是,资金掮客需要避免参与进“表阳内非”的贴息存款业务中,以规避潜在的刑事风险。

作者简介

王铮铭

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兼任南京市金融消费****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曾任职于大型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专注于经济**、银行及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案件。

周子金

本科就读于东南大学,研究生就读于南京大学。专注于民商事案件、刑民交叉类案件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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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代收款委托书1

xxxxx有限公司:

  本人身份证号:请将我存入贵单位款(**币大写)元),转入账户,如因此发生经济**,与贵单位无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特此证明!

  经办人:

  xxxx年xx月xx日

  现委托下述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贵公司办理货款结算事项中,作为我单位的**人,**与贵公司办理银行转账支票、承兑汇票等货款结算的手续。

  附:受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日期:

个人代收款委托书2

致:公司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 XX公司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代开的**和代收款工作。该委托**单位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代开的**和代收款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代开的**和代收款过程中,该**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单位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单位无权转换**权。特此委托。

  **单位名称:

  法人:

  工商注册证号码:

  委托单位法人(签章):

  委托单位:XX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峻 (加盖公章)

  **单位法人证明

  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峻(加盖公章)

个人代收款委托书3

致xx公司:

  兹有xx(姓名),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根据我单位提供的附件所列材料,与贵公司联络,将此笔xxx款项计xxx(大写:**币xxxx)支付该人,账户名xxx,账号:xxxxxxxxxxxxxxxx!以上情况属实,若由此引起**,由我单位负责处理!

委托人:

  20xx年xx月xx日

个人代收款委托书4

  本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已知国家职业资格书的相关报考条件,现全权委托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托人)代为本人办理考试报名,报考过程中的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与受托人无关。

  1、受托人为您提供报考流程及相关资料:包括如何办理网上报名、报考日期、现场确认时间、考试时间等。但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委托人到现场确认的,委托人无条件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到指定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2、如果在此期间,发生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职业资格书的政策法规、报考标准、工作流程发生改变,或其他因素),导致本委托书不能履行。本人愿意按照以下方法处理(请选择其一,如未选择,默认为选项一):

  1)延转至下期;

  2)降低至符合要求的考试项目级别;

  3、报考手续费的收取,以受托人具体通知为准,如委托人未按时提交考试费的,将视为委托人自动放弃报考及考试。

  4、双方义务(方代表委托方,乙方代表受托方)

  1)方委托乙方代为报考,方必须严格按照乙方的要求和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考费;

  2)乙方不能保障方报考完全成功,如有报考不成功,乙方为方办理延期报考手续;

  3)协助外地报考(由于外地报考时间和费用和深圳本地,存在差役,具体以当地要求为准);

  4)乙方协助方报名,方必须严格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报名材料以及考试通知,对于在考试期间,方如果没有接到乙方通知,方应主动联系乙方咨询情况,否则后果自负。

  5)方必须主动参加乙方举办的相关报考说明会,由于方缺课请假造成报考延误和报考不成功,乙方为方办理延期报考手续。

  以上内容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特此委托。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

  委托人号码: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

  受托人签章:

  公司

个人代收款委托书5

致:洪雅创捷通信有限公司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____个人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代票和代收款工作。该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代**和代收款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代**和代收款过程中,该**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单位无权转换**权。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个人代收款委托书6

___公司

  现委托下述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贵公司办理货款(合同号:___)结算事项中,作为我单位的**人,**与贵公司办理银行转账支票、承兑汇票等货款结算的手续。

  受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委托单位:_____(盖 章)

  法定代表人: (签 名)

  日期:

个人代收款委托书7

  致________公司:

  兹有____(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根据我单位提供的附件所列材料,与贵公司联络,将此笔________款项计________(大写:**币________)支付该人,账户名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以上情况属实,若由此引起**,由我单位负责处理!

  (加盖单位公章)

  ____年____月___

  附:委托收款的基本规定

  委托收款简单的来说就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再由银行向其付款人收款的结算方式。那么,关于委托收款的基本规定又有哪些。这是收款人所要解的相关内容。下面,就由我为大家整理出的关于委托收款的基本规定,希望对您解这方面的知识有一定的帮助。

   (1)委托收款结算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2)委托。 这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的行为。委托收款凭证即是如前所述的按规定填写凭证;有关债务证明即是指能够证明付款到期并应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款项的证明。

   (3)付款。 这是指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并经审查无误后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可根据付款人的不同而在不同的时间付款?从而改变原《银行结算办法》统一3天的付款期。具体而言:

  ①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②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付款人拒绝付款。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付款人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及单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需要部分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出具“委托收款结算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办理部分划款,并将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5)无款支付的规定。 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日、银行营业终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即为无款支付。银行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通知付款人将有关单证(单证已作账务处理的?付款人可填制“应付款项证明书”)?在两天内退回开户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6)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 。开户银行应按照委托收款的金额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每天处以0.5‰但不低于50元的罚金?并暂停付款人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为止。

个人代收款委托书8

xxxx(受理单位名称):

  兹有我司需办理(办理的事项)等事务,现授权委托我司员工:xxxxxxx性别: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前往贵处(司)办理,望贵处(司)给予接洽受理为盼!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x年x月x日

个人代收款委托书9

致: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与贵公司进行代收款工作。在代收款过程中,该**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

  **

  单位无权转换**权。特此委托。

  **单位名称:

  法 人:

  地 址:

  税 号:

  开户行:

  帐 号:

  电 话:

  委托单位:

  日期: 年月日

个人代收款委托书10

  委托人:__________号: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号:__________

  委托事项:

  委托人是省外院校甘肃生源的_____年应届毕业生,因故无法回生源地参加报名,特委托家人报名。

  委托权限:代为报名和提交有关报名材料委托时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委托人电话:_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被委托人电话: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我声明:我已认真阅读《____公告》规定。在考取聘用时将提供公告要求所有原件,若有违反,愿意接受**的相应处理。

  我确认我因在外地不能按时现场审核,故委托____代我报名。我确认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并愿意承担上述信息错误所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委托人(考生)签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代收款委托书11

致: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与贵公司进行代收款工作。在代收款过程中,该**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

  **单位无权转换**权。特此委托。

  **单位名称:

  法 人:

  地 址:

  税 号:

  开户行:

  帐 号:

  电 话:

  委托单位:

  日期: 年月日

个人代收款委托书12

  本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已知国家职业资格x书的相关报考条件,现全权委托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托人)代为本人办理考试报名,报考过程中的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与受托人无关。

  1、受托人为您提供报考流程及相关资料:包括如何办理网上报名、报考日期、现场确认时间、考试时间等。但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委托人到现场确认的,委托人无条件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到指定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2、如果在此期间,发生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职业资格x书的政策法规、报考标准、工作流程发生改变,或其他因素),导致本委托书不能履行。本人愿意按照以下方法处理(请选择其一,如未选择,默认为选项一):

  1)延转至下期;

  2)降低至符合要求的考试项目级别;

  3、报考手续费的收取,以受托人具体通知为准,如委托人未按时提交考试费的,将视为委托人自动放弃报考及考试。

  4、双方义务(x方代表委托方,乙方代表受托方)

  1)x方委托乙方代为报考,x方必须严格按照乙方的要求和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考费;

  2)乙方不能保障x方报考完全成功,如有报考不成功,乙方为x方办理延期报考手续;

  3)协助外地报考(由于外地报考时间和费用和深圳本地,存在差役,具体以当地要求为准);

  4)乙方协助x方报名,x方必须严格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报名材料以及考试通知,对于在考试期间,x方如果没有接到乙方通知,x方应主动联系乙方咨询情况,否则后果自负。

  5)x方必须主动参加乙方举办的相关报考说明会,由于x方缺课请假造成报考延误和报考不成功,乙方为x方办理延期报考手续。

  以上内容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特此委托。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

  委托人x号码: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

  受托人签章:

个人代收款委托书13

  致**公司:

  兹有**(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根据我单位提供的附件所列材料,与贵公司联络,将此笔***款项计***(大写:**币****)支付该人,账户名***,账号:________________!以上情况属实,若由此引起**,由我单位负责处理!

  附件一:身份证(复印件,需有持有人签名)

  附件二:送货签收清单

  (加盖单位公章)

  ___年__月__日

前沿拓展:

委托收款证明

A


前言:金融中介是指在金融市场上资金融通过程中,利用资金供求者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在资金供求者之间起媒介或桥梁作用的人或机构。在不同的社会环境、经济制度、业务类型下,会产生不同种类的金融中介。在我国,比较常见的可能涉及刑事风险的金融中介类型包括银行业中的资金掮客、贷款中介,城投行业的城投中介,证券领域的配资中介等等。《金融中介涉罪风险及法律分析》系列拟结合法律规定、裁判案例,进行类型化研究,讨论不同类型金融中介的涉罪风险并加以分析。

一、资金掮客的定义

本文所指的资金掮客,特指与银行、银行信贷相关的民间资金介绍人。其通过介绍民间资金至银行,用于特定的业务,赚取中介费用,该特定的业务一般为贴息存款业务。贴息存款业务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除获得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外,根据存款产品类型、金额、时限的不同,存款人另外获得一定比例收益的存款业务,其中超出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外的部分收益即为“贴息”。

二、资金掮客的业务开展模式

贴息存款如根据实际形态划分,可以分为阳光贴息存款、非阳光贴息存款,其中非阳光贴息存款又可分为半阳光贴息存款及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

关于上述分类及相关贴息存款业务中“贴息”的性质,参见《贴息存款中“贴息”的法律性质》。

根据实际支付贴息的主体划分,贴息存款又可以分为由银行方支付贴息的贴息存款和由用款方(融资方)支付贴息的贴息存款两类,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业务是否涉及银行的授信业务。银行方支付贴息的贴息存款业务不涉及银行的授信业务,本质上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存款任务、考核指标等,在市场上“购买”存款。用款方支付贴息的贴息存款(细分为三类)均涉及银行的授信业务,其中满足“存贷比”型阳光贴息存款业务源于满足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因银行“存贷比”不达标或处在规定的临界点边缘而贷款无法获批的现实背景;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和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均源于借款人不满足贷款条件,因此在存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存款人的资金用于为自己提供担保申请授信或直接转移供自己使用。

在银行方支付贴息的贴息存款业务中,资金掮客向社会上潜在的持有大量资金的主体(也称“资方”)发布各类招揽存款的信息,另一方面寻找有存款需求的商业银行(此时银行为“贴息方”),资方在银行存款后,银行将贴息支付给资金掮客,资金掮客扣除中介费用后支付给资方。在用款方支付贴息的贴息存款业务中,资金掮客(可能有多人)手牵三方,一方为资方,一方为商业银行(此时银行称为“行口”),一方为需要用款的个人或企业(也称“贴息方”),资方在银行存款后,用款方将贴息支付给资金掮客,资金掮客扣除其中介费用后支付给资方,用款方再通过各种手段将资金用于为自己提供担保申请授信或直接转移。下图为理想状态下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参与主体及基本关系。

总的来说,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具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的违规性,但法规与规章规制的对象是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一般不会引发资金掮客的法律风险。但在实际的**作过程中,由于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本质上是不满足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以银行作为托底通道进行融资,很可能会借用阳光贴息存款业务的外观实施违法行为,最终导致刑事风险的产生。

三、资金掮客可能涉及的**及其认定

由于上述分类是在长期的贴息存款业务实践中,市场通过经验小编综合来说而产生的分类,并非法律规制的或学理上存在的、核心和外延确定的概念,因此在多数情形下,我们只能一窥业务的外观,具体内涵需要综合考量业务的特征进行判断。而相关业务是否有刑事涉罪风险则取决于业务的实际运作模式及资金掮客对其中的违法性要素的知情、参与程度。譬如,绝大部分半阳光贴息存款、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都是以阳光贴息存款业务的外观在市面上寻找供需连接点的,资金掮客很可能对业务内容完全知情,也可能仅把业务当作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引介。下文拟从贴息存款业务中不宜认定构成的**、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可能涉及的**、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可能涉及的**、业务过程中可能牵涉的**四个部分,结合已生效的裁判案例,分析资金掮客潜在的涉罪风险及其认定。

(一)贴息存款业务中不宜认定构成的**

1.非法经营罪

《中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该罪名在刑法中规定的行为模式仅有四项,但实践中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使该罪存在“口袋化”的发展趋向。截至目前,该罪存在较多的司法解释,每次司法解释的出台都是对非法经营罪行为类型的扩充,罪名适用范围广。2022年5月15日生效的新《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对本罪应予追诉的情形进行了列举,该条文是目前较为完整的对该罪的行为模式进行列举的规范。除兜底条款外,该条文共列举11类非法经营构成**的行为,其中并不包括与资金掮客行为相似、相近的行为类型。

我们认为,从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中的位置以及其罪状表述来看,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中,要求存在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形,其保护的法益主要是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性利益,而资金掮客的业务从本质上来说仅是一种中介、居间行为,这一行业的中介活动并没有相关的“国家规定”,也并非行政管理部门所独享或受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即使在业务过程中,资金掮客实施手段性的不法行为,也应当按照其行为具体侵犯的法益按照其他罪名定性。

目前普遍观点认为,贴息存款和资金掮客的存在,是利率市场化发展不成熟、资金市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将中介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行为缺少法律依据,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另外,贴息存款业务在民法和行政法上尚处于待制定明确规范的状态,如刑法上将其定义为非法经营,明显有违法秩序统一原则。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行为模式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最高****《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解释,认定构成这一行为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其中,第一个条件是资金掮客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出罪的核心。这是由于:

第一,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需要考虑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关许可。《中华****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是商业银行法定的业务范围。因此,银行吸收资金显然不构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情形。

第三,资金掮客是与银行、银行信贷相关的民间资金介绍人,其不可能单独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介绍、居间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提是银行构成**。将银行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嫌疑人,进而将资金掮客认定为共犯,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此外,我所团队成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间人”为关键字,通过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共检索出中级以上(含中级)****作出的裁判文书330起。其中,通过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对资金掮客(中间人)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仅3起,且这些案件中涉案银行工作人员均向存款人提供虚假凭证,例如假存折、假存单、假承诺函等,存款均未进入存款人在该银行开立的账户,本质上是**嫌疑人将银行作为幌子而非托底通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据了解,近期河南、安徽等地部分村镇银行“取款难”**中部分资金掮客因被认定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网上追逃。我们认为,在关涉银行的**业务中,难以认定银行及资金掮客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可否认,上述**所关涉的业务实际上是一种以阳光贴息存款业务为外衣的,非常新型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目前的官方公告使用了“账外业务”一词,也显示出该**中**手段的复杂导致的定性困难。但我们认为,依旧不能因为上述**中**嫌疑人将资金用于账外经营就否认银行储蓄业务外观的合法性,否则实际上是对银行**基本功能、法定业务范围的突破,对行政监管部门权限的冲击。

3.集资**罪

《中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情形。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集资行为实际上就是前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前已述及,在贴息存款业务中,吸收资金的主体实际是具有**许可的银行,因此不宜认定涉案人员构成集资**罪。

(二)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可能涉及的**

存款被用于“担保”的情形,即为半阳光贴息存款。具体模式为用款人不符合授信资质,通过资金掮客以高息利诱存款人存款至银行,后续通过多种途径准备业务资料将存款用于为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授信到期后,用款人还款,担保解除,存款人取回其存款。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可能涉及的**有三类,分别是贷款**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票据**罪、金融凭证**罪。以上三类**的区别在于:贷款**罪要求非法占有目的,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不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多为用款人骗取授信用于投资、经营最终难以偿还的情形;票据**罪、金融凭证**罪则既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又要求在业务中利用金融票据开展**活动,侵犯金融票据管理法益。另外,由于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是涉及银行授信的业务,因此大部分情况下相关**中的受害人是银行,亦即贷款**、票据**、金融凭证**的对象都是银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中的受骗方也是银行。

1.贷款**罪

《中华****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罪,该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该罪有五种行为模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贷款的。

以叶德伟、翟牧贷款**案为例([2018]云25刑初93号判决书),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叶德伟、翟牧因巨额债务,商议找银行贷款。为此,叶德伟找到时任富滇银行红河分行营业部副经理马良联系银行方面的事务,翟牧通过汪静联系了其朋友资金经理吴某1(另案处理,实是资金掮客),吴某1向汪静介绍了通过虚假存单向银行进行**的方法和渠道。汪静将此方法告诉翟牧,翟牧又将此方法告知叶德伟。2016年3月,翟牧找汪静联系吴某1开始进行假存单**事宜,由吴某1安排资金方高某2、王正阳分别于2016年3月26日及2016年4月2日到富滇银行红河分行总计存款3000万元。翟牧、叶德伟在获得存款信息后,即由叶德伟安排他人到富滇银行红河分行办理小面值10万元存单一张后,其与王磊蓉将该存单送至汪静及吴某1提供的地点篡改为高某2、王正阳的1000万元、2000万元的存单式样。后叶德伟将这两张假存单分别带到富滇银行红河分行进行质押,并找来金某1(另案处理)等人假冒资金方王正阳在贷款协议上签字。

本案中,叶德伟、翟牧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判决所载,本文未摘录)、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假存单),并且是在存在巨额债务的前提下向银行申请贷款,**综合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贷款**罪的构成要件。由于资金掮客吴某1另案处理,且未检索到相关裁判文书,因此无法确定其行为的最终定性。但显然,吴某1介绍了本案的业务模式,对本案中存在的**行为高度知情,甚至为叶德伟、王磊蓉介绍地点篡改存单,并在此情形下居中介绍了存款,构成本案贷款**罪的共犯。其甚至有可能另行构成《中华****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传授**方法罪。

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中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该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信用证、保函等)实际上都属于银行授信。因此,本罪实际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授信,并最终无法偿还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毛某某、徐某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为例([2017]皖0304刑初357号判决书),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银润公司实控人徐某1为获取资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毛某某(资金掮客)。2016年8月,双方商定由毛某某找来资金方为银润公司办理定期存单质押业务,并书面承诺为质押合同签字且保证签字的有效性,以便为该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徐某1支付给毛某某相应的报酬。随后,毛某某找来徐某某等人。为获得帮助,徐某1安排其子徐某2给蚌埠农商行长青支行的客户经理张某2万元。2016年9月2日,徐某1通过毛某某、徐某某等中间人找来资金方王某2,由王某2到蚌埠农商行长青支行存款2000万元。客户经理张某扣下定期存单,将存单质押开票所需的相关材料交给银润公司会计王某。当日,毛某某有事外出,告知徐某1签字事宜交由徐某某处理。后徐某某在最高额质押合同、止付通知书等质押材料上,伪造了王某2的签名。徐某1以银润公司名义,虚构与某公司的贸易事实,将上述存单质押,向蚌埠农商行申请承兑汇票,随后贴现。汇票到期后,银润公司未归还,由蚌埠农商行长青支行对该票据全额垫款兑付。上述业务中,毛某某和徐某某各获得中介费5万元。

本案中的欺骗手段实际是指银润公司及相关人员虚构担保关系、交易关系,骗取蚌埠农商行授信。而资金掮客毛某某和徐某某对这一骗取行为不仅知情,还积极参与了伪造担保材料(签字)的过程,因此其行为并非简单的居间行为,而是与徐某1等人共同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3.票据**罪、金融凭证**罪

《中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票据**罪、金融凭证**罪,该罪是选择性罪名。构成该罪的行为模式如下: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郭强、毛瑞东、张立厚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为例([2018]甘0102刑初682号判决书),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资金掮客张立厚联系存款人郝某某、王某某先后分两次共计1亿**币存入甘肃银行,后将两存款人提供真实存单照片及复印件转发给用款方郭强,再由郭强指派汉峰君两次前往浙江省苍南县伪造存单及伪造存款人委托公证书,利用伪造的甘肃银行存单及委托书公证文件,以两家公司的名义先后两次伙同毛瑞东在甘肃银行兰州市高新支行共办理了1亿元全额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后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部分款项用于归还公司及个人还款等用途。最终由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向甘肃银行提示付款,由出票银行甘肃银行向持票人解付,造成甘肃银行经济损失共计**币1.2亿元。郭强获得贴现人给付的钱款后,向张立厚支付贷款金额的17%手续费。

本案中,众被告人伪造金融票证(存单)并使用(用于为授信提供担保),符合《中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张立厚作为资金掮客,除介绍存款外,参与了伪造存单的行为(居中传递存单照片),显然对郭强等人伪造存单并用于担保的**行为知情,因此构成金融凭证**罪的共犯。本案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的罪名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该罪被金融凭证**罪吸收。

(三)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可能涉及的**

存款被“支取”的情形,即为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具体模式为用款人不符合授信资质,通过资金掮客以高息利诱存款人存款至银行,后续通过多种途径准备业务资料将存款人存入商业银行的资金直接支取使用。约定的期限到达后,用款人将资金存回存款人的账户,存款人取回其存款。根据具体模式的不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的案例。**的对象是存款人;**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则是银行。

1.**罪(《中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中,将违法**人员定为**罪较为知名的案例为广西工行2.5亿元存款丢失案,案件基本案情如下:2018年至2019年,广西南宁工行个人客户经理梁某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莫某(资金掮客)等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存款利息外,再支付给莫某等人每个月4.5%左右的高额存款收益。但梁某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借贷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她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梁某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当存款人钱款存入银行后,梁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将真实存单调换,然后封存。这样,梁某就同时拥有存款人的真实存单、交易密码和身份证件,随即将资金转往它处。

“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是典型的“满足存贷比”型阳光贴息存款的特征,但具体的业务模式中要求设置指定密码、存单封存、提供身份证件,结果上梁某将资金转走则是典型的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模式。

案发后,梁某最终被定为**罪。由于本案中的中间人莫某虽为资金掮客,但同时也是存款人、被害人,显然对梁某的**行为不知情。如莫某对梁某的**行为知情,甚至积极参与其中,例如其作为企业方代表参加业务,或积极协调储户按照梁某提出的四点要求办理业务,则很可能作为**罪的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罪名有争议,较多观点认为本案应定职务侵占罪,可参见《案例评析–工行南宁分行2.5亿元存款丢失案》。**认为,梁某红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无法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釆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已真实存入银行的存单款,故其才通过前述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的说理不仅对于本案进行了直接定性,对于其他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涉嫌**案件的罪名认定也有借鉴意义。

2.**罪(《中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将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涉嫌**定为**罪的案例有丁天立**案([2018]苏0583刑初485号判决书),案件基本案情如下:丁天立为骗取资金,在自身无实业基础又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经预谋通过中间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诱骗他人将资金存入其指定的**银行昆山分行蓬某支行,再由其事先物色的**银行昆山分行蓬某支行工作人员将上述资金转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供其用于归还债务、高额消费以及支付所需费用等。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丁天立通过上述方式先后骗得沈某1等人共计**币5950万元,除了部分用于支付向各被害人承诺的高额利息外,其余全部用于其个人用途。至案发前,尚有共计**币5024.25万元未能归还。

与贷款**罪、票据**、金融凭证**罪相同,**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丁天立在自身无实业基础又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骗取银行贷款,除了部分用于支付向各被害人承诺的高额利息外,其余全部用于其个人用途,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丁天立提前物色银行“内鬼”协助其转移资金,实际是将银行作为托底通道使用,符合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的特征;另外,本案中确有资金掮客参加,但从裁判文书来看,资金掮客仅起到介绍存款的作用,对丁天立的**行为不知情,因此本案资金掮客并未被认定为**罪的共犯。

3.职务侵占罪、**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中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

此种情形下实际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转移资方资金的行为。以张某甲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挪用资金罪案为例([2016]苏1283刑初651号判决书),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张某甲于2014年至2015年间,与陆某甲、杨某甲(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疑为资金掮客)商议,利用其担任工行泰兴支行柜员的职务之便,在存款人戴某、张某3等人至张某甲所在的工行泰兴支行营业柜台办理存款业务时,将上述存款人的资金先转存至张某甲为其办理的属地为泰兴的工行银行卡后,将事先伪造好的存单或者理财凭证交付给存款人,但未将存款人的资金办理存款或者理财产品,而将上述存款人的资金转账给陆某甲、杨某甲等人指定的他人账户。张某甲挪用资金合计**币1450万元。后存款人戴某、张某3、张某4、高某等4人分别转账得利息款**币60万元、37.8万元、18万元、15万元,以上合计**币130.8万元。

本案与前述广西工行2.5亿元存款丢失案中梁某的行为定性不同,原因是梁某的岗位为个人客户经理,其并不具备在一线柜台直接办理业务的权限(不同银行间对于岗位权限分配有所不同)。而本案的张某甲以假凭证作为幌子,制造贴息存款的外观,在资方存款时直接利用自己的岗位权限将已入账资金转移,显然是利用职务的便利开展违法**行为。

陆某甲、杨某甲对本案张某甲的**行为显然知情,二人参与了前期共谋,并提供账户用于转移资金。

根据最高****《关于审理**、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几个问题的解释》的精神:

(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罪共犯论处;

(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性质定罪。

如二人为资金掮客(即介绍了本案存款人前往银行存款),其仅起到次要作用,侵占、**、挪用行为主要是由具有特定身份的银行工作人员施行的,因此应当按照涉案银行工作人员的**性质定罪。

(四)业务过程中可能牵涉的**

不论是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还是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本质都是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将银行作为托底通道获取资金,在业务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其他涉嫌**的行为。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如前述郭强、毛瑞东、张立厚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嫌疑人是通过吸引资方真存款,但伪造存单假担保的方式获取银行授信,其伪造存单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根据刑法罪数理论,手段行为可能会被目的行为吸收,因此最终被金融凭证**罪吸收;广西工行2.5亿元存款丢失案中,梁某也实施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行为,即其伪造了存单用于“封存”,但该伪造的存单并非为了提交银行用于支取存款,而是作为幌子欺骗资方,因此不构成金融凭证**罪,并且该行为属于手段行为,因此被**罪所吸收。

2.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份证件罪(《中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在业务过程中,除前述伪造的金融票证外,业务的推进可能还需要证件、印章等。在资方为企业的情形下,如无法获得企业的营业执照、印章,业务就无法推进;在资方为个人的情形下,如资方不配合提供身份证件,业务也无法推进。资金掮客如果实施介绍、协助伪造、变造、买卖相关材料的行为,则很有可能构成此罪,并且相关行为将会侧面印证资金掮客对整个业务中的**行为知情,从而资金掮客可能会被认定为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时该罪会被吸收。

3.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文提及的案例中,叶德伟、翟牧贷款**案、毛某某、徐某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郭强、毛瑞东、张立厚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丁天立**案均牵涉到**嫌疑人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或直接将其拉入伙的情形。这是由于在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及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中,业务资料的获取、资金的流转可能都需要银行“内鬼”的协助,因此拉拢银行人员是较为常见的行为。

在贴息存款业务涉嫌**的案件中,此二罪名一般不被吸收,而会按照数罪并罚的方式处理,具体罪名为何取决于**人员的身份(我国商业银行种类较多,部分银行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身份);另外,司法实践中一般不承认行贿款属于“介绍费”或“贴息”。

4.合同**罪(《中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一般说来,资金掮客对贴息存款业务的成交持积极态度并努力推动以赚取中介费用。但存在一部分资金掮客(事实上也包括部分资方),利用了贴息存款业务存在的“灰色”属性,以及用款方对此较为谨慎、业务出问题后不敢寻求救济的心态,在收取贴息后跑路,业内俗称“飞单”。此种情形下资金掮客可能符合合同**罪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的情形,构成合同**罪。

四、结语

经前述分析可知,资金掮客在贴息存款业务中的涉罪风险主要集中在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和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中。是否涉罪,取决于资金掮客对于潜在的**行为是否知情,如知情,是否参与,如参与,程度如何;具体罪名为何,主要取决于业务种类为何,用款方的**行为为何。对于资金掮客来说,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和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的“中介费用”较高,因此许多人抱着业务不会“暴雷”的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确实,贴息存款业务如未发生“暴雷”**,则属于“民不告官不究”的灰色地带,资方获得了收益、用款方获得了资金、银行获得了业绩、银行工作人员及资金掮客也获得了收入,但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和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的模式违法性是不可否认的。更为重要的是,资金掮客需要避免参与进“表阳内非”的贴息存款业务中,以规避潜在的刑事风险。

作者简介

王铮铭

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兼任南京市金融消费****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曾任职于大型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专注于经济**、银行及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案件。

周子金

本科就读于东南大学,研究生就读于南京大学。专注于民商事案件、刑民交叉类案件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拓展知识:

委托收款证明

  被委托人如果没有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被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接触并使用委托书的人越来越多,你写委托书时总是无从下手?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个人代收款委托书,欢迎大家分享。

个人代收款委托书1

xxxxx有限公司:

  本人身份证号:请将我存入贵单位款(**币大写)元),转入账户,如因此发生经济**,与贵单位无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特此证明!

  经办人:

  xxxx年xx月xx日

  现委托下述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贵公司办理货款结算事项中,作为我单位的**人,**与贵公司办理银行转账支票、承兑汇票等货款结算的手续。

  附:受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日期:

个人代收款委托书2

致:公司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 XX公司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代开的**和代收款工作。该委托**单位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代开的**和代收款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代开的**和代收款过程中,该**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单位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单位无权转换**权。特此委托。

  **单位名称:

  法人:

  工商注册证号码:

  委托单位法人(签章):

  委托单位:XX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峻 (加盖公章)

  **单位法人证明

  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峻(加盖公章)

个人代收款委托书3

致xx公司:

  兹有xx(姓名),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根据我单位提供的附件所列材料,与贵公司联络,将此笔xxx款项计xxx(大写:**币xxxx)支付该人,账户名xxx,账号:xxxxxxxxxxxxxxxx!以上情况属实,若由此引起**,由我单位负责处理!

委托人:

  20xx年xx月xx日

个人代收款委托书4

  本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已知国家职业资格书的相关报考条件,现全权委托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托人)代为本人办理考试报名,报考过程中的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与受托人无关。

  1、受托人为您提供报考流程及相关资料:包括如何办理网上报名、报考日期、现场确认时间、考试时间等。但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委托人到现场确认的,委托人无条件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到指定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2、如果在此期间,发生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职业资格书的政策法规、报考标准、工作流程发生改变,或其他因素),导致本委托书不能履行。本人愿意按照以下方法处理(请选择其一,如未选择,默认为选项一):

  1)延转至下期;

  2)降低至符合要求的考试项目级别;

  3、报考手续费的收取,以受托人具体通知为准,如委托人未按时提交考试费的,将视为委托人自动放弃报考及考试。

  4、双方义务(方代表委托方,乙方代表受托方)

  1)方委托乙方代为报考,方必须严格按照乙方的要求和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考费;

  2)乙方不能保障方报考完全成功,如有报考不成功,乙方为方办理延期报考手续;

  3)协助外地报考(由于外地报考时间和费用和深圳本地,存在差役,具体以当地要求为准);

  4)乙方协助方报名,方必须严格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报名材料以及考试通知,对于在考试期间,方如果没有接到乙方通知,方应主动联系乙方咨询情况,否则后果自负。

  5)方必须主动参加乙方举办的相关报考说明会,由于方缺课请假造成报考延误和报考不成功,乙方为方办理延期报考手续。

  以上内容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特此委托。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

  委托人号码: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

  受托人签章:

  公司

个人代收款委托书5

致:洪雅创捷通信有限公司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____个人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代票和代收款工作。该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代**和代收款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代**和代收款过程中,该**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单位无权转换**权。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个人代收款委托书6

___公司

  现委托下述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贵公司办理货款(合同号:___)结算事项中,作为我单位的**人,**与贵公司办理银行转账支票、承兑汇票等货款结算的手续。

  受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委托单位:_____(盖 章)

  法定代表人: (签 名)

  日期:

个人代收款委托书7

  致________公司:

  兹有____(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根据我单位提供的附件所列材料,与贵公司联络,将此笔________款项计________(大写:**币________)支付该人,账户名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以上情况属实,若由此引起**,由我单位负责处理!

  (加盖单位公章)

  ____年____月___

  附:委托收款的基本规定

  委托收款简单的来说就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再由银行向其付款人收款的结算方式。那么,关于委托收款的基本规定又有哪些。这是收款人所要解的相关内容。下面,就由我为大家整理出的关于委托收款的基本规定,希望对您解这方面的知识有一定的帮助。

   (1)委托收款结算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2)委托。 这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的行为。委托收款凭证即是如前所述的按规定填写凭证;有关债务证明即是指能够证明付款到期并应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款项的证明。

   (3)付款。 这是指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并经审查无误后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可根据付款人的不同而在不同的时间付款?从而改变原《银行结算办法》统一3天的付款期。具体而言:

  ①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②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付款人拒绝付款。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付款人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及单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需要部分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出具“委托收款结算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办理部分划款,并将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5)无款支付的规定。 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日、银行营业终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即为无款支付。银行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通知付款人将有关单证(单证已作账务处理的?付款人可填制“应付款项证明书”)?在两天内退回开户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6)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 。开户银行应按照委托收款的金额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每天处以0.5‰但不低于50元的罚金?并暂停付款人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为止。

个人代收款委托书8

xxxx(受理单位名称):

  兹有我司需办理(办理的事项)等事务,现授权委托我司员工:xxxxxxx性别: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前往贵处(司)办理,望贵处(司)给予接洽受理为盼!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x年x月x日

个人代收款委托书9

致: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与贵公司进行代收款工作。在代收款过程中,该**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

  **

  单位无权转换**权。特此委托。

  **单位名称:

  法 人:

  地 址:

  税 号:

  开户行:

  帐 号:

  电 话:

  委托单位:

  日期: 年月日

个人代收款委托书10

  委托人:__________号: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号:__________

  委托事项:

  委托人是省外院校甘肃生源的_____年应届毕业生,因故无法回生源地参加报名,特委托家人报名。

  委托权限:代为报名和提交有关报名材料委托时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委托人电话:_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被委托人电话: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我声明:我已认真阅读《____公告》规定。在考取聘用时将提供公告要求所有原件,若有违反,愿意接受**的相应处理。

  我确认我因在外地不能按时现场审核,故委托____代我报名。我确认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并愿意承担上述信息错误所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委托人(考生)签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代收款委托书11

致: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与贵公司进行代收款工作。在代收款过程中,该**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

  **单位无权转换**权。特此委托。

  **单位名称:

  法 人:

  地 址:

  税 号:

  开户行:

  帐 号:

  电 话:

  委托单位:

  日期: 年月日

个人代收款委托书12

  本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已知国家职业资格x书的相关报考条件,现全权委托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托人)代为本人办理考试报名,报考过程中的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与受托人无关。

  1、受托人为您提供报考流程及相关资料:包括如何办理网上报名、报考日期、现场确认时间、考试时间等。但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委托人到现场确认的,委托人无条件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到指定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2、如果在此期间,发生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职业资格x书的政策法规、报考标准、工作流程发生改变,或其他因素),导致本委托书不能履行。本人愿意按照以下方法处理(请选择其一,如未选择,默认为选项一):

  1)延转至下期;

  2)降低至符合要求的考试项目级别;

  3、报考手续费的收取,以受托人具体通知为准,如委托人未按时提交考试费的,将视为委托人自动放弃报考及考试。

  4、双方义务(x方代表委托方,乙方代表受托方)

  1)x方委托乙方代为报考,x方必须严格按照乙方的要求和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考费;

  2)乙方不能保障x方报考完全成功,如有报考不成功,乙方为x方办理延期报考手续;

  3)协助外地报考(由于外地报考时间和费用和深圳本地,存在差役,具体以当地要求为准);

  4)乙方协助x方报名,x方必须严格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报名材料以及考试通知,对于在考试期间,x方如果没有接到乙方通知,x方应主动联系乙方咨询情况,否则后果自负。

  5)x方必须主动参加乙方举办的相关报考说明会,由于x方缺课请假造成报考延误和报考不成功,乙方为x方办理延期报考手续。

  以上内容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特此委托。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

  委托人x号码: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

  受托人签章:

个人代收款委托书13

  致**公司:

  兹有**(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根据我单位提供的附件所列材料,与贵公司联络,将此笔***款项计***(大写:**币****)支付该人,账户名***,账号:________________!以上情况属实,若由此引起**,由我单位负责处理!

  附件一:身份证(复印件,需有持有人签名)

  附件二:送货签收清单

  (加盖单位公章)

  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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