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证明(委托收款证明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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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高****、**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等5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相同的入罪标准。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相同的入罪标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同时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而此前,根据2016年《最高**** 最高**** 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罪、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罪、**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6万、100万。

最高**** **部

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一条 〔帮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第一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条 〔**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伪造的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假币的;

(三)其他**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报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虚报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本条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二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本条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第五条 〔欺诈发行证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五)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七)为欺诈发行证券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八)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人员行贿的;

(九)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活动的;

(十)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五)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或者注册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

(八)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九)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十)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七条 〔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二条〔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三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十四条 〔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伪造货币受过行政处罚,又伪造货币的;

(三)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四)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

(二)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

(三)其他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出**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的数额。

第十六条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七条 〔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

(二)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持有、使用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持有、使用假币的;

(三)其他持有、使用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 〔变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变造货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变造货币的;

(三)其他变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第二十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一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二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三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二十六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八条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注册,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行为。

第三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三)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二年内三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

(五)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内幕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

(二)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内幕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的;

(三)因证券、期货**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利用未**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息交易的;

(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利用未**息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二)因证券、期货**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四)致使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

(四)致使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行为人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四)对证券、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五)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六)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七)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八)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九)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十)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行为人进行相关期货交易,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十一)对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十二)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十三)实施**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三)行为人明知**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

(四)因**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五)二年内因**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实施**纵证券市场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比照本条的规定执行,但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除外。

第三十五条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八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九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一条 〔逃汇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二条 〔骗购外汇案《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第一条)〕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三条 〔洗钱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性质的组织**、恐怖活动**、****、**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第四十四条 集资**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五条贷款**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六条 〔票据**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七条 〔金融凭证**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八条 信用证**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活动的。

第四十九条信用卡**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但是,因信用卡**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第五十条 〔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一条 保险**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二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三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十四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五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七条 〔虚开**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第五十八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九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一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非法**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以外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说、抵扣税款的其他**以外的**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五条 〔持有伪造的**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六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合同**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第七十一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出版、印刷、**、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出版、印刷、**、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二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六)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八)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电**等**电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生产、销售**电设备三套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电设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电设备的。

(九)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实施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的;

2.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产、销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的;

3.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十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十次以上的。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按照第1、2、3项规定的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同时具有第5项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七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第七十八条 虚假诉讼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在境内外正在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银行授权**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二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最高****、**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来源:最高**** **部

拓展知识:

委托收款证明

  如果被委托人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现实社会中,委托书在我们处理事务上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来参考自己需要的委托书吧!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收款委托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收款委托书1

致:_________________公司

  l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 ××_________________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代收款工作。该委托**单位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代收款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代收款过程中,该**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收款委托书2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现授权委托 为我的授权委托**人,**人全权代表我办理 的相关事宜。

  以上款项请汇入以下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授权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授权人签字: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委托书3

  致: 公司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 公司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和代收款工作。该委托**单位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和代收款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和代收款过程中,该**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单位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单位无权转换**权。特此委托。

收款委托书4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关于XX项目的收款,现委托 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与贵公司进行代收款工作。在代收款过程中,该**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 请支持为盼!

  **单位无权转换**权。特此委托。

  **单位名称:

  法 人:

  地 址:

  税 号:

  开户行:

  帐 号:

  委托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

收款委托书5

  致:深圳威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下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姓名)

  (身份证号)

  (开户银行) 支付宝或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支付宝账号或银行**

  由 年 月 日起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人,该委托**人的被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收取货款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授权的范围内,该**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本单位对本委托授权书提出终止的书面文件前,本委托授权书始终有效。**人无权转换**权。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公章)

  **人:(签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委托书6

  (一)根据已收到的工程招标文件,我单位考察现场和研究招标文件后,愿以币(大写)

  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二)我单位保证在收到贵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命令后,立即开工,并在 天内竣工。

  (四)本工程拟派项目经理

  (五)贵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人(签字并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系 公司 的法定代表

  人,现委托 为本人的合法**人,以本公司名义参加

  工程的招标活动,**人在开标、议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

  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并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委托书7

致:xxx公司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xx公司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委托代替开**和代收款工作,范文《收款委托书范本》。该委托**单位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委托代替开**和代收款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委托代替开**和代收款过程中,该**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单位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单位无权转换**权。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收款委托书8

  (说明)通知书,银行制发的单据,当购车人的贷款申请被银行批准后,由经销商通知银行将购车人贷得的款项存入经销商的账户。

  委托收款通知书

  ××银行

  根据贵行信贷部门提供的’第二联《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经与消费递产的有关资料核对,现确认无误,我单位已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台(或其他数量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单价__________元,总计价格

  ________________元,发放给消费者。该消费者提供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请你行按照《个人消费品贷款合作协议书》的规定,核对有关内容,相符后,将_________________在贵行的消费贷款在收到本通知书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转存放我单位账户,账号为委托收款授权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户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委托!你行据此办理转账产生的经济**由我单位全部负责。

  商业出售单位盖章

  经办人员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收款委托书9

致______: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XX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单位的合法委托**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业务款项代收工作。本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贵单位进行业务款项代收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在整个业务款项代收过程中,该**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单位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单位无权转换**权。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法人(签字盖章):

  日期:

收款委托书10

  四川元鑫劳务有限公司现委托青白江安鑫建筑机械租赁站代收成都攀成钢建设有限公司人工费及劳务费,元(大写:陆万零贰佰肆拾肆元整)。

  说明:四川元鑫劳务有限公司欠青白江安鑫建筑机械租赁站人工费及劳务费元(大写:陆万零贰佰肆拾肆元整)。

  特此委托。

  青白江安鑫建筑机械租赁站

  工商银行账号:-底部咨询-26826053

  四川元鑫劳务有限公司

  年月日

收款委托书11

  委托方: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因业务需要,特委托__________在其与__________(付款单位)的业务往来中,作为_____(款项)的收款**人。代收金额:**币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 _____)。付款单位对以下受托方账号的付款行为即视为向委托方完成付款。委托方委托收款行为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与付款单位无关。

  特此委托!

  户 名: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

收款委托书12

  委托人(名称):

  受委托人姓名:XXX, 性别: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

  委托范围:我公司全权委托我司员工(装修现场监理) 收取 。此委托书有效期限从 年 月日至 年月 日有效。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加盖公章后生效。 我方委托 收取上述款项,由此引起的经济**与付款方无关。

  委托人(公章):

  日期:

收款委托书13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相信任、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收货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基本原则

  1) 乙方受甲方委托独家承担代收货款服务,负责货物运送并回收货款。

  2) 甲方享受代收货款服务的资费标准如下:

  甲方选择的结算方式为: (垫资结算/非垫资结算) 邮费:首重 1000 克,邮费 元;每续重 500 克,加收 元。 签收结算费: 10 元/件,退回结算费: 15 元/件。

  代收货款服务费:按货款额的 %收取,退回邮件不收取此项费用。

  详情单费:1元/张。保险费:按货款金额的 1 %收取,由甲方自愿交纳。 呆坏账费:代收货款总额千分之三(详情见3.3呆坏账说明)

  4) 甲方不得交寄国家和邮政部门规定的禁寄、超限寄物品,不得向客户提供假冒伪劣商品,在相关业务宣传中必须明确售后服务承诺及质量保证。甲方对订户收到商品后七天内(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提出质量问题的商品,保证无条件退换。

  5) 对于已经妥投并收回货款的邮件,客户对邮件内件不满意或产生疑问时,由客户与甲方直接联系解决,乙方不负责退、换货。如由于甲方所售产品质量问题、虚假宣传、欺诈诱骗等原因导致客户不满,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决问题的,乙方可按货款金额的两倍从甲方返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结算货款。

  6)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2. 双方责任

  2.1. 甲方责任

  1) 甲方每天将交寄的邮件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乙方,并对邮件妥善封装,商品**(正规**或形式**)及致用户信应装入相应邮件的包装箱内。

  2) 因甲方信息提供错误,无法投递的邮件将予以退回:收件人地址不详或错误、收件人查无此人、无法与收件人取得联系、收件人迁移、收件人拒收、收件人外出。

  3) 甲方必须向客户强调,邮件内货物与投递员没有任何关系,关于货物问题只由甲方负责。

  如在邮件开拆后,客户对货物不满意并确实不需要,投递员将按照收件人拒收处理。

  4) 甲方承诺邮寄的货物做到以下几点:

  1均为无毒性、无腐蚀性、无放射性、无易燃性、无爆炸性等危险品。

  2保证内装物品不违反邮政部门禁寄和限寄的规定,并符合邮政部门的运输包装要求,该邮件符合邮寄物品的相关规定,且不会给人员及其它邮件造成伤害和污染。

  3保证所交寄邮件不出现“三无”产品及假冒、伪劣产品。

  4保证所交寄货物与用户订购产品的一致性。

  5如因违反规定而引起的任何后果,甲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并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2.2. 乙方责任

  1) 按协议规定要求,乙方将邮件通过邮局或者其他投递网络投交给收件人,收件人签收后按邮件详情单上标注的“收件人应付款”额与甲方结算。

  2) 因乙方责任造成保险邮件全部丢失或损毁,乙方按邮件保险金额全额赔偿并退还相关邮费;对于部分丢失或损毁的,乙方按保险金额以内的实际丢损价值予以赔偿;对于未保险邮件丢失或损毁的,乙方按不超过相关邮件邮费的2倍进行赔偿。

  3) 按时对甲方委托的货物进行处理,并及时发出。

  4) 对于妥投邮件,乙方按时向甲方结算代收的货款(扣除相应费用),对于退回邮件,乙方即时将邮件退回甲方。

  3. 帐务结算

  3.1. 垫资结算

  1) 返款日期:每月5、10、15、20、25、30共计6次返款。

  账单日期: 每月1、6、11、16、21、26日共计6期账单。

  2) 返款流程:自账单日期2个工作日内,乙方将EMS网站显示状态的订单做成帐单上传至大战略后台,双方核对无误后,于返款日期统一返款。凡未能结算的货款,自动转入下次结款时结算。如果有EMS网站显示签收的订单,在乙方结算后退回,乙方将与甲方说明,并在下一次返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3.2. 不垫资结算

  1) 货款结算:每月7、15、22、30日(2月则为月末最后一天)定期4次结算。乙方将已代收的货款统一集中,扣除相应费用后,将余款结付给甲方。凡未能结算的货款,自动转入下次结款时结算。如果有EMS网站显示签收的订单,在乙方结算后退回,乙方将与甲方说明,并在下一次返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2) 乙方承诺每月将向甲方结清一个月以前交寄邮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除外,如超范围等)

  的代收货款总额的70%以上,二个月以前的80%以上,三个月以前的90%以上。

  3.3. 呆坏账说明

  鉴于代收货款业务覆盖范围广,各种不确定因素和异常情况均可能发生,造成一定的货款结算坏帐,具有一定的经营风险,对此双方达成共识,共同承担损失,抵御风险。

  甲方同意承担代收货款总额千分之三的货款呆、坏帐损失。

  4. 违约责任

  1)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期间,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或发生争议,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提**讼。

  2)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期间,经核实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采取停止结算:

  1甲方拖欠乙方费用一个月以上,经有关方面催缴仍拒绝付款的。

  2甲方交寄国家和邮政部门规定的禁寄、超限寄物品,或向客户提供残次、伪冒商品,并在相关商务或邮购业务宣传中没有明确售后服务承诺及质量保证的。

  5. 其他事项

  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的时间定为: 年 月 日。

  2) 乙方为甲方确定的办理代收货款服务的统一业务代码为 。

  3)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壹年。合同到期时,双方如未提出书面的终止协

  议,则该协议的有效期将自动顺延。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拟补充协议。

  4) 如甲方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交寄代收货款邮件,则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自行终止。

  5) 乙方有权在甲方发生违约行为时采取停止结算或将已代收货款冻结用以支付利益受损的一方。

  6) 本协议为甲乙双边内部协议,双方均有责任和义务对协议内容保密。

  7)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收款委托书14

  公司现委托xxx持卡作为款项的收款人,对上述账号的付款视为向公司付款,由此引起经济**一概与xx有限公司无关,特此证明!

  持卡人信息:xx

  账户名:xx

  **:xx

  开户行:xx

  委托人(公章):x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收款委托书15

  现委托xx 作为本司收款人,收款范围为代表本公司与贵单位进行结算代收款活动有关事宜,收款有效期限;在整个代收款过程中,该员工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我单位,与我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单位将承担该**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与贵司无涉!

  特此委托!

  **单位名称:xx

  法人:xx

  工商注册证号码:xx

  委托单位法人(签章):xx

  xxxx年xx月xx日

  须附: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原件)

  2、委托单位税务登记证 (加盖公章原件)

  3、**人身份证

前沿拓展:


#抗击****在行动##最高检**发布会##职场#

导读:最高****、**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等5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相同的入罪标准。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相同的入罪标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同时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而此前,根据2016年《最高**** 最高**** 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罪、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罪、**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6万、100万。

最高**** **部

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一条 〔帮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第一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条 〔**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伪造的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假币的;

(三)其他**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报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虚报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本条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二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本条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第五条 〔欺诈发行证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五)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七)为欺诈发行证券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八)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人员行贿的;

(九)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活动的;

(十)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五)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或者注册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

(八)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九)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十)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七条 〔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二条〔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三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十四条 〔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伪造货币受过行政处罚,又伪造货币的;

(三)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四)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

(二)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

(三)其他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出**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的数额。

第十六条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七条 〔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

(二)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持有、使用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持有、使用假币的;

(三)其他持有、使用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 〔变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变造货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变造货币的;

(三)其他变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第二十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一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二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三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二十六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八条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注册,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行为。

第三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三)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二年内三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

(五)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内幕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

(二)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内幕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的;

(三)因证券、期货**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利用未**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息交易的;

(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利用未**息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二)因证券、期货**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四)致使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

(四)致使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行为人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四)对证券、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五)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六)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七)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八)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九)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十)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行为人进行相关期货交易,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十一)对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十二)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十三)实施**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三)行为人明知**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

(四)因**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五)二年内因**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实施**纵证券市场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比照本条的规定执行,但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除外。

第三十五条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八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九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一条 〔逃汇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二条 〔骗购外汇案《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第一条)〕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三条 〔洗钱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性质的组织**、恐怖活动**、****、**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第四十四条 集资**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五条贷款**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六条 〔票据**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七条 〔金融凭证**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八条 信用证**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活动的。

第四十九条信用卡**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但是,因信用卡**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第五十条 〔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一条 保险**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二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三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十四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五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七条 〔虚开**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第五十八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九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一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非法**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以外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说、抵扣税款的其他**以外的**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五条 〔持有伪造的**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六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合同**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第七十一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出版、印刷、**、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出版、印刷、**、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二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六)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八)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电**等**电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生产、销售**电设备三套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电设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电设备的。

(九)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实施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的;

2.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产、销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的;

3.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十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十次以上的。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按照第1、2、3项规定的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同时具有第5项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七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第七十八条 虚假诉讼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在境内外正在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银行授权**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二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最高****、**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来源:最高**** **部

拓展知识:

委托收款证明

  如果被委托人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现实社会中,委托书在我们处理事务上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来参考自己需要的委托书吧!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收款委托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收款委托书1

致:_________________公司

  l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 ××_________________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代收款工作。该委托**单位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代收款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代收款过程中,该**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收款委托书2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现授权委托 为我的授权委托**人,**人全权代表我办理 的相关事宜。

  以上款项请汇入以下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授权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授权人签字: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委托书3

  致: 公司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 公司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和代收款工作。该委托**单位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和代收款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和代收款过程中,该**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单位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单位无权转换**权。特此委托。

收款委托书4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关于XX项目的收款,现委托 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与贵公司进行代收款工作。在代收款过程中,该**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 请支持为盼!

  **单位无权转换**权。特此委托。

  **单位名称:

  法 人:

  地 址:

  税 号:

  开户行:

  帐 号:

  委托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

收款委托书5

  致:深圳威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下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姓名)

  (身份证号)

  (开户银行) 支付宝或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支付宝账号或银行**

  由 年 月 日起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人,该委托**人的被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收取货款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授权的范围内,该**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本单位对本委托授权书提出终止的书面文件前,本委托授权书始终有效。**人无权转换**权。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公章)

  **人:(签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委托书6

  (一)根据已收到的工程招标文件,我单位考察现场和研究招标文件后,愿以币(大写)

  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二)我单位保证在收到贵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命令后,立即开工,并在 天内竣工。

  (四)本工程拟派项目经理

  (五)贵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人(签字并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系 公司 的法定代表

  人,现委托 为本人的合法**人,以本公司名义参加

  工程的招标活动,**人在开标、议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

  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并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委托书7

致:xxx公司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xx公司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委托代替开**和代收款工作,范文《收款委托书范本》。该委托**单位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委托代替开**和代收款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委托代替开**和代收款过程中,该**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单位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单位无权转换**权。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收款委托书8

  (说明)通知书,银行制发的单据,当购车人的贷款申请被银行批准后,由经销商通知银行将购车人贷得的款项存入经销商的账户。

  委托收款通知书

  ××银行

  根据贵行信贷部门提供的’第二联《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经与消费递产的有关资料核对,现确认无误,我单位已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台(或其他数量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单价__________元,总计价格

  ________________元,发放给消费者。该消费者提供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请你行按照《个人消费品贷款合作协议书》的规定,核对有关内容,相符后,将_________________在贵行的消费贷款在收到本通知书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转存放我单位账户,账号为委托收款授权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户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委托!你行据此办理转账产生的经济**由我单位全部负责。

  商业出售单位盖章

  经办人员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收款委托书9

致______: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XX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单位的合法委托**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业务款项代收工作。本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贵单位进行业务款项代收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在整个业务款项代收过程中,该**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单位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单位无权转换**权。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法人(签字盖章):

  日期:

收款委托书10

  四川元鑫劳务有限公司现委托青白江安鑫建筑机械租赁站代收成都攀成钢建设有限公司人工费及劳务费,元(大写:陆万零贰佰肆拾肆元整)。

  说明:四川元鑫劳务有限公司欠青白江安鑫建筑机械租赁站人工费及劳务费元(大写:陆万零贰佰肆拾肆元整)。

  特此委托。

  青白江安鑫建筑机械租赁站

  工商银行账号:-底部咨询-26826053

  四川元鑫劳务有限公司

  年月日

收款委托书11

  委托方: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因业务需要,特委托__________在其与__________(付款单位)的业务往来中,作为_____(款项)的收款**人。代收金额:**币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 _____)。付款单位对以下受托方账号的付款行为即视为向委托方完成付款。委托方委托收款行为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与付款单位无关。

  特此委托!

  户 名: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

收款委托书12

  委托人(名称):

  受委托人姓名:XXX, 性别: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

  委托范围:我公司全权委托我司员工(装修现场监理) 收取 。此委托书有效期限从 年 月日至 年月 日有效。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加盖公章后生效。 我方委托 收取上述款项,由此引起的经济**与付款方无关。

  委托人(公章):

  日期:

收款委托书13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相信任、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收货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基本原则

  1) 乙方受甲方委托独家承担代收货款服务,负责货物运送并回收货款。

  2) 甲方享受代收货款服务的资费标准如下:

  甲方选择的结算方式为: (垫资结算/非垫资结算) 邮费:首重 1000 克,邮费 元;每续重 500 克,加收 元。 签收结算费: 10 元/件,退回结算费: 15 元/件。

  代收货款服务费:按货款额的 %收取,退回邮件不收取此项费用。

  详情单费:1元/张。保险费:按货款金额的 1 %收取,由甲方自愿交纳。 呆坏账费:代收货款总额千分之三(详情见3.3呆坏账说明)

  4) 甲方不得交寄国家和邮政部门规定的禁寄、超限寄物品,不得向客户提供假冒伪劣商品,在相关业务宣传中必须明确售后服务承诺及质量保证。甲方对订户收到商品后七天内(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提出质量问题的商品,保证无条件退换。

  5) 对于已经妥投并收回货款的邮件,客户对邮件内件不满意或产生疑问时,由客户与甲方直接联系解决,乙方不负责退、换货。如由于甲方所售产品质量问题、虚假宣传、欺诈诱骗等原因导致客户不满,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决问题的,乙方可按货款金额的两倍从甲方返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结算货款。

  6)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2. 双方责任

  2.1. 甲方责任

  1) 甲方每天将交寄的邮件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乙方,并对邮件妥善封装,商品**(正规**或形式**)及致用户信应装入相应邮件的包装箱内。

  2) 因甲方信息提供错误,无法投递的邮件将予以退回:收件人地址不详或错误、收件人查无此人、无法与收件人取得联系、收件人迁移、收件人拒收、收件人外出。

  3) 甲方必须向客户强调,邮件内货物与投递员没有任何关系,关于货物问题只由甲方负责。

  如在邮件开拆后,客户对货物不满意并确实不需要,投递员将按照收件人拒收处理。

  4) 甲方承诺邮寄的货物做到以下几点:

  1均为无毒性、无腐蚀性、无放射性、无易燃性、无爆炸性等危险品。

  2保证内装物品不违反邮政部门禁寄和限寄的规定,并符合邮政部门的运输包装要求,该邮件符合邮寄物品的相关规定,且不会给人员及其它邮件造成伤害和污染。

  3保证所交寄邮件不出现“三无”产品及假冒、伪劣产品。

  4保证所交寄货物与用户订购产品的一致性。

  5如因违反规定而引起的任何后果,甲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并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2.2. 乙方责任

  1) 按协议规定要求,乙方将邮件通过邮局或者其他投递网络投交给收件人,收件人签收后按邮件详情单上标注的“收件人应付款”额与甲方结算。

  2) 因乙方责任造成保险邮件全部丢失或损毁,乙方按邮件保险金额全额赔偿并退还相关邮费;对于部分丢失或损毁的,乙方按保险金额以内的实际丢损价值予以赔偿;对于未保险邮件丢失或损毁的,乙方按不超过相关邮件邮费的2倍进行赔偿。

  3) 按时对甲方委托的货物进行处理,并及时发出。

  4) 对于妥投邮件,乙方按时向甲方结算代收的货款(扣除相应费用),对于退回邮件,乙方即时将邮件退回甲方。

  3. 帐务结算

  3.1. 垫资结算

  1) 返款日期:每月5、10、15、20、25、30共计6次返款。

  账单日期: 每月1、6、11、16、21、26日共计6期账单。

  2) 返款流程:自账单日期2个工作日内,乙方将EMS网站显示状态的订单做成帐单上传至大战略后台,双方核对无误后,于返款日期统一返款。凡未能结算的货款,自动转入下次结款时结算。如果有EMS网站显示签收的订单,在乙方结算后退回,乙方将与甲方说明,并在下一次返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3.2. 不垫资结算

  1) 货款结算:每月7、15、22、30日(2月则为月末最后一天)定期4次结算。乙方将已代收的货款统一集中,扣除相应费用后,将余款结付给甲方。凡未能结算的货款,自动转入下次结款时结算。如果有EMS网站显示签收的订单,在乙方结算后退回,乙方将与甲方说明,并在下一次返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2) 乙方承诺每月将向甲方结清一个月以前交寄邮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除外,如超范围等)

  的代收货款总额的70%以上,二个月以前的80%以上,三个月以前的90%以上。

  3.3. 呆坏账说明

  鉴于代收货款业务覆盖范围广,各种不确定因素和异常情况均可能发生,造成一定的货款结算坏帐,具有一定的经营风险,对此双方达成共识,共同承担损失,抵御风险。

  甲方同意承担代收货款总额千分之三的货款呆、坏帐损失。

  4. 违约责任

  1)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期间,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或发生争议,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提**讼。

  2)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期间,经核实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采取停止结算:

  1甲方拖欠乙方费用一个月以上,经有关方面催缴仍拒绝付款的。

  2甲方交寄国家和邮政部门规定的禁寄、超限寄物品,或向客户提供残次、伪冒商品,并在相关商务或邮购业务宣传中没有明确售后服务承诺及质量保证的。

  5. 其他事项

  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的时间定为: 年 月 日。

  2) 乙方为甲方确定的办理代收货款服务的统一业务代码为 。

  3)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壹年。合同到期时,双方如未提出书面的终止协

  议,则该协议的有效期将自动顺延。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拟补充协议。

  4) 如甲方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交寄代收货款邮件,则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自行终止。

  5) 乙方有权在甲方发生违约行为时采取停止结算或将已代收货款冻结用以支付利益受损的一方。

  6) 本协议为甲乙双边内部协议,双方均有责任和义务对协议内容保密。

  7)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收款委托书14

  公司现委托xxx持卡作为款项的收款人,对上述账号的付款视为向公司付款,由此引起经济**一概与xx有限公司无关,特此证明!

  持卡人信息:xx

  账户名:xx

  **:xx

  开户行:xx

  委托人(公章):x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收款委托书15

  现委托xx 作为本司收款人,收款范围为代表本公司与贵单位进行结算代收款活动有关事宜,收款有效期限;在整个代收款过程中,该员工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我单位,与我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单位将承担该**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与贵司无涉!

  特此委托!

  **单位名称:xx

  法人:xx

  工商注册证号码:xx

  委托单位法人(签章):xx

  xxxx年xx月xx日

  须附: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原件)

  2、委托单位税务登记证 (加盖公章原件)

  3、**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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