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前沿拓展:

义务兵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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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民兵新媒体1月28日晨讯(王园、张寒萧)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兵役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华****兵役法(修订草案)》在**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人大网(www.**.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兵役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2月25日。

中华****兵役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兵役工作坚持**共产**的领导,贯彻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满足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兵役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七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战,保卫祖国。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入役时应当依法进行服役宣誓。

第九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依照国家和军队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规定予以褒奖。

第十条国家加强兵役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高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负责。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武装部,兼各该级****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武装部的单位,由**武装部办理;不设**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对在兵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适龄公民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公民兵役登记及其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进行初次兵役登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应当根据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第十七条应服兵役的男性公民未服现役的,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的要求,办理预备役登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根据预备役条件,确定办理预备役登记的男性公民。

第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军人,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十九条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第三章 平时征集

第二十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次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二十一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已被确定为应服兵役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其中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二十二条应服兵役的公民,经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为应征公民。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二十三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应征公民因涉嫌**正在被依法监察调查、侦查、**、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四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军士。

第二十五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六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军士。军士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军士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军士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军士的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国家建设或者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下达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第二十九条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

第三十条预备役士兵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三十一条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军队院校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三)选拔提升表现优秀的现役士兵;

(四)招收军队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现役士兵、军队院校学员、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其他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三十二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三条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已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的,退出现役;需要延长服役或者暂缓退役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未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第三十五条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军官、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服军官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六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六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七条学员完成学业达到军队培养目标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军士。

第三十八条学员未达到军队培养目标或者不符合军队培养要求的,由院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并采取多种方式分流。其中,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学员,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九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七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一条为了应对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的威胁,抵抗侵略,各级****、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军事委员会依照国防动员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各级军事机关必须依法迅速实施动员,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 休假、探亲的现役军人立即归队,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服现役,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做好被征召服现役的准备。

第四十三条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放宽征召男性公民服现役的年龄,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第四十四条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妥善安置。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四十五条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符合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养等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四十六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享受国家规定的伙食、交通等补助。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 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预备役人员的其他待遇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四十八条现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医疗、金融、交通、参观游览、法律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政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优待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现役军人牺牲、病故,国家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抚恤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制定,**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门会同**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军士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义务兵和军士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第五十条现役军官和军士的子女教育,家属的随军、就业创业以及工作调动,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其住房、医疗、养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一条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牺牲的,由当地****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九章 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

第五十二条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第五十三条对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军士退出现役,不符合本条第三款至第六款规定条件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自主就业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军士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作退休安置。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士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第五十四条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其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按照国务院、**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 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行为,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其中,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其征集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数额的罚款。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贿赂的;(二)**或者**的;(三)**,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兵役机关提出处罚意见,经同级地方****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兵役机关、发展改革、**、退役军人工作、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本法适用于****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人大网、**民兵新媒体

来源:**火箭军

拓展知识:

义务兵安置条例

  以下是我整理的有关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和****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人员:

  (一)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按评残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二)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且有详细病历的;

  (三)根据国务院、**军委决定或当年**、总参谋部规定,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伤亡病残,非本人退伍不能维持家庭生活,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门和**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五)根据国务院、**军委决定,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领导下进行。

  县以上****、地区行政公署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门,办公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粮食、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协助**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应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接待,在主要车站设置临时接待站、中转站;义务兵退伍期间,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退伍义务兵优先购票,优先乘坐车船,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中转换乘。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当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安排工作的退伍义务兵,到工作单位报到前,须到原登记的兵役机关备案。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不含集体功,下同)以上的以及由大军区、**军委批准获誉称号并分别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一级英雄模范奖章的,应当安排工作,转为城镇户口;

  (二)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省、市(地)、县(市、区)的计划、财政、物资部门每年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其经费和建筑材料指标,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掌握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到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转为城镇户口:

  (一)自幼失去父母,由国家或乡、村基层组织照顾抚养长大的孤儿,并在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结婚,其爱人系城镇职工和城镇户口的;

  (二)服役期间,经当地**机关批准全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三)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全家随军的;

  (四)在保卫国家安全中牺牲的烈士,其兄、弟或姐、妹接替入伍的。

  第十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含**驻豫和省属单位)必须接收、妥善安排。因接收单位推拖造成退伍义务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补发自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

  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由省、市(地)、县(市)按管辖范围分别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计划指标进行分配。各部门、各单位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三)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第十一条原系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三)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工作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以上刑罚的;

  (四)入伍前有严重问题,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到部队后被退回的;

  (五)非农业户口占农业户口征兵指标入伍的;

  (六)在部队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中途退伍的。

  第十二条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等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妥善安置。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

  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可根据全省情况,调部分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跨市(地)安置。各接收退伍义务兵单位所在的市(地)、县(市)**、粮食部门凭原户口所在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安置介绍信和接收单位的证明办理户口、粮食关系。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经教育逾期半年拒不报到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五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本人到原征集地城镇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允许将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的农业户口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回原籍农村安置的应予鼓励,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转为非农业户口。需要安排其配偶工作的,劳

  动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安排。需要建房的,当地****应当按规定给予解决。

  第十六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由**门按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

  第十七条对在服役期间患有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退伍病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的,由部队与原籍卫生部门联系及时安排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病员原籍市(地)卫生部门报销;生活费和出院返乡的路费(包括医院派人护送的路费)由病员原籍县(市)**门报销;

  (二)病情较轻的,由部队直接与病员原籍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护送回原籍,妥善安置;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门按规定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由外省迁入我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由有关市(地)、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

  家庭住址在省内变迁的,由有关市(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协商接收安置。

  第十九条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退伍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

  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模范执行《条例》和本细则,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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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民兵新媒体1月28日晨讯(王园、张寒萧)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兵役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华****兵役法(修订草案)》在**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人大网(www.**.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兵役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2月25日。

中华****兵役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兵役工作坚持**共产**的领导,贯彻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满足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兵役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七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战,保卫祖国。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入役时应当依法进行服役宣誓。

第九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依照国家和军队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规定予以褒奖。

第十条国家加强兵役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高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负责。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武装部,兼各该级****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武装部的单位,由**武装部办理;不设**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对在兵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适龄公民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公民兵役登记及其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进行初次兵役登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应当根据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第十七条应服兵役的男性公民未服现役的,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的要求,办理预备役登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根据预备役条件,确定办理预备役登记的男性公民。

第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军人,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十九条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第三章 平时征集

第二十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次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二十一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已被确定为应服兵役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其中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二十二条应服兵役的公民,经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为应征公民。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二十三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应征公民因涉嫌**正在被依法监察调查、侦查、**、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四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军士。

第二十五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六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军士。军士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军士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军士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军士的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国家建设或者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下达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第二十九条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

第三十条预备役士兵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三十一条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军队院校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三)选拔提升表现优秀的现役士兵;

(四)招收军队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现役士兵、军队院校学员、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其他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三十二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三条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已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的,退出现役;需要延长服役或者暂缓退役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未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第三十五条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军官、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服军官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六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六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七条学员完成学业达到军队培养目标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军士。

第三十八条学员未达到军队培养目标或者不符合军队培养要求的,由院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并采取多种方式分流。其中,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学员,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九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七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一条为了应对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的威胁,抵抗侵略,各级****、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军事委员会依照国防动员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各级军事机关必须依法迅速实施动员,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 休假、探亲的现役军人立即归队,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服现役,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做好被征召服现役的准备。

第四十三条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放宽征召男性公民服现役的年龄,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第四十四条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妥善安置。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四十五条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符合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养等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四十六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享受国家规定的伙食、交通等补助。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 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预备役人员的其他待遇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四十八条现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医疗、金融、交通、参观游览、法律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政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优待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现役军人牺牲、病故,国家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抚恤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制定,**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门会同**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军士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义务兵和军士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第五十条现役军官和军士的子女教育,家属的随军、就业创业以及工作调动,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其住房、医疗、养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一条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牺牲的,由当地****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九章 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

第五十二条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第五十三条对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军士退出现役,不符合本条第三款至第六款规定条件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自主就业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军士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作退休安置。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士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第五十四条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其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按照国务院、**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 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行为,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其中,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其征集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数额的罚款。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贿赂的;(二)**或者**的;(三)**,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兵役机关提出处罚意见,经同级地方****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兵役机关、发展改革、**、退役军人工作、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本法适用于****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人大网、**民兵新媒体

来源:**火箭军

拓展知识:

义务兵安置条例

  以下是我整理的有关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和****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人员:

  (一)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按评残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二)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且有详细病历的;

  (三)根据国务院、**军委决定或当年**、总参谋部规定,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伤亡病残,非本人退伍不能维持家庭生活,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门和**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五)根据国务院、**军委决定,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领导下进行。

  县以上****、地区行政公署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门,办公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粮食、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协助**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应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接待,在主要车站设置临时接待站、中转站;义务兵退伍期间,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退伍义务兵优先购票,优先乘坐车船,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中转换乘。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当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安排工作的退伍义务兵,到工作单位报到前,须到原登记的兵役机关备案。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不含集体功,下同)以上的以及由大军区、**军委批准获誉称号并分别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一级英雄模范奖章的,应当安排工作,转为城镇户口;

  (二)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省、市(地)、县(市、区)的计划、财政、物资部门每年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其经费和建筑材料指标,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掌握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到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转为城镇户口:

  (一)自幼失去父母,由国家或乡、村基层组织照顾抚养长大的孤儿,并在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结婚,其爱人系城镇职工和城镇户口的;

  (二)服役期间,经当地**机关批准全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三)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全家随军的;

  (四)在保卫国家安全中牺牲的烈士,其兄、弟或姐、妹接替入伍的。

  第十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含**驻豫和省属单位)必须接收、妥善安排。因接收单位推拖造成退伍义务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补发自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

  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由省、市(地)、县(市)按管辖范围分别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计划指标进行分配。各部门、各单位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三)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第十一条原系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三)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工作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以上刑罚的;

  (四)入伍前有严重问题,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到部队后被退回的;

  (五)非农业户口占农业户口征兵指标入伍的;

  (六)在部队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中途退伍的。

  第十二条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等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妥善安置。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

  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可根据全省情况,调部分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跨市(地)安置。各接收退伍义务兵单位所在的市(地)、县(市)**、粮食部门凭原户口所在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安置介绍信和接收单位的证明办理户口、粮食关系。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经教育逾期半年拒不报到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五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本人到原征集地城镇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允许将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的农业户口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回原籍农村安置的应予鼓励,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转为非农业户口。需要安排其配偶工作的,劳

  动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安排。需要建房的,当地****应当按规定给予解决。

  第十六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由**门按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

  第十七条对在服役期间患有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退伍病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的,由部队与原籍卫生部门联系及时安排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病员原籍市(地)卫生部门报销;生活费和出院返乡的路费(包括医院派人护送的路费)由病员原籍县(市)**门报销;

  (二)病情较轻的,由部队直接与病员原籍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护送回原籍,妥善安置;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门按规定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由外省迁入我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由有关市(地)、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

  家庭住址在省内变迁的,由有关市(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协商接收安置。

  第十九条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退伍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

  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模范执行《条例》和本细则,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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