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人社局网站(济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

前沿拓展:

济南人社局网站

  社保机构工作日上班时间是周一——周五。上午9点—12点;下午14点—17点。  工作日内社保机构各部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业务。  双休日、节假日放假,放假期间有人在岗值班,处理紧急情况。  


刚刚过去的7月份,济南市退休人员会发现养老金变多了。今年1月1日起,济南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是自2005年来连续第14次调整,也是继2016年之后第三次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最近人社局接到了不少市民来电询问,为啥自己的养老金不如别人多?就市民关心的问题,市人社局进行详解。

问题1

谁的养老金上涨了?

2018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退休人员范围包括,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具体调整政策省厅另行制定。

另外,退休人员别担心,虽然是从7月份发放新增养老金,但是今年1月起增加的部分没有落下。2018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是从今年1月开始执行,2018年1月至7月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同时补发到位。

问题2

涨的钱由哪几部分构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办法仍然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分为两部分:

1.按2017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7%确定月增加额。

2.根据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各自特点,采取不同的挂钩办法。其中,企业退休人员根据本人缴费年限长短,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分段挂钩。

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5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8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1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4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7元。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往年一样,根据本人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31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

(三)适当倾斜。主要考虑向高龄人员倾斜。即: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

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人员、以往倾斜等因素,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适当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具体标准是:对2017年期间刚满70、75和80周岁的,分人群再适当倾斜,其中:正常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举例说明

如果可参照上述算法,还是不会“对号入座”,那么来一条人社局给出的例子。

某企业退休人员李某,出生时间为1942年8月,参加工作时间为1965年7月,退休时间为2002年8月,缴费年限37年2个月(按照38年调整养老金),2017年12月养老金为3909.6元。其2018年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明细如下:

1、定额调整:50元

2、挂钩调整:

(1)按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7%调整:3909.6×1.7%=66.5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15×1.5=22.5元(15年部分);10×1.8=18元(16-25年部分);10×2.1=21元(26-35年部分);3×2.4=7.2元(36-38年部分);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合计:22.5+18+21+7.2=68.7元

3、适当倾斜:李某2017年刚满75周岁,高龄倾斜调整金额为:30+190=220元(如2017年年满76周岁不满80周岁,每月只能增加30元)。

4、最终,李某2018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金额为:

50+66.5+68.7+220=405.2元(小数点后不足1元按1元增加,应为406元)。8月份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合计:3909.6+406=4315.6元。2018年1月至7月底补发金额:406×7=2842元。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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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入口: http://jnhrss.jinan.gov.cn/

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及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施本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备案和书面报告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培育扶持骨干企业,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第二章 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

第五条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向机构所在地区县依法有审批权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在申请行政许可时,一并办理备案事项。(办事指南见附件1)

第七条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申请表》(附专职工作人员相关材料) ;

(二)机构章程;

(三)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流程、服务协议、收费标准、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制度等);

(四)场所、设施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和场所照片(属于自有场所,提交房产证明;属于租赁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或提交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五)营业执照;

(六)开展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网络招聘的,还需提交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5年);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场所、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和场所照片(属于自有场所,提交房产证明;属于租赁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或提交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一条 在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业务范围内,且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以下简称《备案凭证》)。

第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事指南见附件2)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齐全的、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报告回执》。

第十四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延续或终止经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换发或收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备案凭证》。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备案凭证遗失的需主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遗失,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章 年度报告公示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法公示或引导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确实暂不宜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经营所在地行政区划,分别由历下、历城、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未经依法许可或备案,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或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凭证;

(二)营业执照;

(三)服务项目;

(四)收费标准;

(五)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身份证件、用人单位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单位资质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向举办地**、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招聘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举办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

(二)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三)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四)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或者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六)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求职者收取押金;

(七)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求职者、用人单位信息,或者未经求职者、用人单位同意公开其信息;

(八)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十)以胁迫、欺诈等方式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服务信息档案等;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侵害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录入“互联网+监管”系统。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当面提交、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审管互动机制,自相关行政决定作出后1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通过信息共享渠道推送给对方,实现许可、备案、书面报告等信息与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三十条 对该办法实施前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包含职业中介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许可条件的需在原许可证到期前主动提出换证申请,由所在地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为其换发新版许可证,无须重新审批,并为其做好许可、备案、书面报告的咨询解释工作。

第三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负责在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备案和书面报告。具体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6〕135号)同时废止。 ;

前沿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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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机构工作日上班时间是周一——周五。上午9点—12点;下午14点—17点。  工作日内社保机构各部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业务。  双休日、节假日放假,放假期间有人在岗值班,处理紧急情况。  


刚刚过去的7月份,济南市退休人员会发现养老金变多了。今年1月1日起,济南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是自2005年来连续第14次调整,也是继2016年之后第三次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最近人社局接到了不少市民来电询问,为啥自己的养老金不如别人多?就市民关心的问题,市人社局进行详解。

问题1

谁的养老金上涨了?

2018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退休人员范围包括,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具体调整政策省厅另行制定。

另外,退休人员别担心,虽然是从7月份发放新增养老金,但是今年1月起增加的部分没有落下。2018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是从今年1月开始执行,2018年1月至7月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同时补发到位。

问题2

涨的钱由哪几部分构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办法仍然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分为两部分:

1.按2017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7%确定月增加额。

2.根据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各自特点,采取不同的挂钩办法。其中,企业退休人员根据本人缴费年限长短,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分段挂钩。

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5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8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1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4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7元。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往年一样,根据本人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31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

(三)适当倾斜。主要考虑向高龄人员倾斜。即: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

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人员、以往倾斜等因素,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适当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具体标准是:对2017年期间刚满70、75和80周岁的,分人群再适当倾斜,其中:正常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举例说明

如果可参照上述算法,还是不会“对号入座”,那么来一条人社局给出的例子。

某企业退休人员李某,出生时间为1942年8月,参加工作时间为1965年7月,退休时间为2002年8月,缴费年限37年2个月(按照38年调整养老金),2017年12月养老金为3909.6元。其2018年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明细如下:

1、定额调整:50元

2、挂钩调整:

(1)按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7%调整:3909.6×1.7%=66.5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15×1.5=22.5元(15年部分);10×1.8=18元(16-25年部分);10×2.1=21元(26-35年部分);3×2.4=7.2元(36-38年部分);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合计:22.5+18+21+7.2=68.7元

3、适当倾斜:李某2017年刚满75周岁,高龄倾斜调整金额为:30+190=220元(如2017年年满76周岁不满80周岁,每月只能增加30元)。

4、最终,李某2018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金额为:

50+66.5+68.7+220=405.2元(小数点后不足1元按1元增加,应为406元)。8月份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合计:3909.6+406=4315.6元。2018年1月至7月底补发金额:406×7=28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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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及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施本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备案和书面报告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培育扶持骨干企业,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第二章 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

第五条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向机构所在地区县依法有审批权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在申请行政许可时,一并办理备案事项。(办事指南见附件1)

第七条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申请表》(附专职工作人员相关材料) ;

(二)机构章程;

(三)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流程、服务协议、收费标准、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制度等);

(四)场所、设施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和场所照片(属于自有场所,提交房产证明;属于租赁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或提交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五)营业执照;

(六)开展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网络招聘的,还需提交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5年);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场所、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和场所照片(属于自有场所,提交房产证明;属于租赁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或提交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一条 在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业务范围内,且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以下简称《备案凭证》)。

第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事指南见附件2)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齐全的、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报告回执》。

第十四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延续或终止经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换发或收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备案凭证》。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备案凭证遗失的需主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遗失,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章 年度报告公示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法公示或引导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确实暂不宜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经营所在地行政区划,分别由历下、历城、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未经依法许可或备案,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或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凭证;

(二)营业执照;

(三)服务项目;

(四)收费标准;

(五)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身份证件、用人单位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单位资质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向举办地**、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招聘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举办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

(二)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三)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四)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或者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六)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求职者收取押金;

(七)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求职者、用人单位信息,或者未经求职者、用人单位同意公开其信息;

(八)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十)以胁迫、欺诈等方式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服务信息档案等;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侵害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录入“互联网+监管”系统。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当面提交、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审管互动机制,自相关行政决定作出后1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通过信息共享渠道推送给对方,实现许可、备案、书面报告等信息与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三十条 对该办法实施前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包含职业中介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许可条件的需在原许可证到期前主动提出换证申请,由所在地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为其换发新版许可证,无须重新审批,并为其做好许可、备案、书面报告的咨询解释工作。

第三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负责在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备案和书面报告。具体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6〕13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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