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升学学历提升怎么样(宿州学历提升的正规机构)

宿州升学学历提升怎么样(宿州学历提升的正规机构)作为京九京沪铁路线上的必经之地,交通的便捷让宿州人可以很方便的来往于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外出务工是不少宿州老乡的选择。这些年发达城市房价高企,宿州虽然是个四五线小城市,但是近些年的发展,宿州人有目共睹,不少在外的宿州老乡将回乡置业作为一个后备的选项。虽然暂时比不上发达城市,但是宿州在慢慢的变好,曾经的不起眼的小县城,也逐渐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入驻。在外打拼,是为了自己和家人创造更好的生活,当大城市难以扎根,生活变得疲惫辛苦,逐渐变好的家乡,仍然欢迎游子的归乡。在外多年打拼,家乡熟悉的部分恐怕只是家乡了。回乡工作,社保怎么办?找谁办?到哪办?孩

宿州升学学历提升怎么样(宿州学历提升的正规机构)

作为京九京沪铁路线上的必经之地,交通的便捷让宿州人可以很方便的来往于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外出务工是不少宿州老乡的选择。

这些年发达城市房价高企,宿州虽然是个四五线小城市,但是近些年的发展,宿州人有目共睹,不少在外的宿州老乡将回乡置业作为一个后备的选项。虽然暂时比不上发达城市,但是宿州在慢慢的变好,曾经的不起眼的小县城,也逐渐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入驻。

在外打拼,是为了自己和家人创造更好的生活,当大城市难以扎根,生活变得疲惫辛苦,逐渐变好的家乡,仍然欢迎游子的归乡。

在外多年打拼,家乡熟悉的部分恐怕只是家乡了。回乡工作,社保怎么办?找谁办?到哪办?孩子上学归哪管?学区在哪?找谁问?到哪问?

整理了一个生活指南,帮助回乡进城的宿州老乡更好的生活,希望能为宿州的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

先整理了一个孩子上学升学相关事项的指南,供大家参考。

(一)孩子上学相关事项

根据宿州市**四月份公布的最新市级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本),上学相关的几乎所有事项都归宿州市教育体育局管辖。摘取部分事项列表如下:

(1)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1.《****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二、资助内容:地方**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2.《安徽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市县级财政和**门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市县学前教育财政预算也应在本级**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后及时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

负责部门:基础教育科

主动服务类

(2)市直学校毕业、结业证书发放

1.《中华****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2.《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毕业证书。第十二条:修业期满,毕业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仍有2门以上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的结业证书;修业不满三年并未修完规定的课程,不予毕业或结业。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回原校申请并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当年毕业考试,考试合格后,可将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为使毕、结业证书有所区别,毕业证书全省统一为红封皮,结业证书为墨绿封皮。

负责部门:基础教育科

主动服务类

(3)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服务

1.《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应当力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促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皖教基(2013)6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更大程度、更高质量地保障随迁子女就学,促进全省新型城镇化进程。要坚持公办学校为主,创新工作机制,畅通入学渠道,简化就读手续,保障随迁子女与流入地儿童少年平等接受相应的教育,实现“三个一样”:一样就读,一样升学,一样免费。

负责部门:基础教育科

主动服务类

(4)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中华****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负责部门:基础教育科

主动服务类

(5)招商及驻宿部队子女入学的办理

具有重大影响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商、高管、高级技术人才的子女,驻宿部队军人子女,由教体局协调安排到相应公办学校就读。

负责部门:基础教育科

依申请类

(6)开具学生在读证明

1.《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2011)012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员负责做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等系统安全工作,并按有关法规做好学籍信息保密工作,核查学生开具证明用途,核查学生在籍情况,为在籍在校的学生免费开具学生在读证明。

2.学生实际需要。

负责部门:基础教育科

依申请类

(7)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服务

1.《**、**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二、主要内容。……按照“**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实施”的原则,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2.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意见的》(财教〔2016〕1501号):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下同)学杂费。免学费标准按照省级****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负责部门:资助中心

主动服务类

(8)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第八条:(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第八条(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负责部门:资助中心

主动服务类

(9)初中升学考试信息发布

1.《中华****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承办。

2.当年印发的文件。

负责部门:考试中心

主动服务类

(1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信息发布

1.《中华****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承办。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4〕3号)全文。

负责部门:基教科

主动服务类

(11)普通**信息发布

1.《中华****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承办。

2.当年印发的文件。

负责部门:考试中心

主动服务类

(12)中考政策加分核实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6〕25号)四、严格控制政策性加分。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中考加分政策,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1.《安徽省实施〈中华****归侨侨眷权益保**〉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2.**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5.援疆和援**员子女,在其中考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6.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

负责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科\考试中心

依申请类

(13)中考成绩查询服务

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负责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科\考试中心

依申请类

(14)普通高中学历证明**

1.《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25号):毕(结)业证书丢失,一律不予补发。如需高中学历证明,可持本人申请及身份证、学校证明、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存根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省教育厅申请办理《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核发权限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14号):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将不再受理有关事宜。

负责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科\基教科

依申请类

(15)普通高中及市直学校学生入学与注册办理

1.《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二条: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等证件及时报到入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证明,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在二周以内);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即取消入学资格,对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各中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注册名单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正式学籍。

2.《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新生入学时,学校要组织采集并在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生信息。义务教育一年级学生,录入学生基本信息后,由系统自动分配学籍号和地区学号;义务教育七年级和高中一年级学生沿用义务教育六年级和九年级时的学籍号,地区学号由系统自动重新分配。新生通过系统的人像采集或者照片导入功能采集照片信息,各学段初始年级学生都必须采集学生入学当年的照片信息。第十五条:学校在每年秋季开学后组织新生信息采集录入,并通过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的新生预审核功能,提交给学籍主管单位审核。学籍主管单位在收到学校提交的学生信息后,及时完成新生信息审核。新生的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工作需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完成。学籍主管单位完成对新生学籍的审核后,新生正式注册入籍。

负责部门:基础教育科

依申请类

(16)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中华****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中华****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负责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科\基教科

依申请类

(17)师范类毕业生档案转递服务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2.《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关于填报皖籍外省高校毕业生(师范类)档案接收单位的函》(皖教毕指函〔2016〕6号):为进一步做好皖籍外省高校毕业生(师范类)的档案服务工作……,确保皖籍外省高校毕业生(师范类)档案准确、及时投寄和接收,现请各市、县教育局安排专人,于3月18日前,在线填报相关内容。我们将根据各市、县教育局填报的信息,作为毕业生派遣和档案寄送的依据。

负责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科\人事科

依申请类

(18)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服务

1.《中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2.《关于普通话水平测**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国语〔1997〕32号)第五条:鉴于省会(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测试工作量较大,并对省内其他地方的测试工作具有示范作用,经省语委同意,可建立市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该中心的性质、任务与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相对应,接受同级语委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在中心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向同级语委办公室和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报告工作。

师训办

负责部门:普通话测试站点

依申请类

(19)普通高中及市直学校学生升级、留**

1.《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学生每学年参加课程模块考试取得相应学分、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即可直接升入高一级年级。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允许留级。如课程模块考试补考后仍有三科不及格或学业水平测试有两科不合格确需留级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予留级。高中阶段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2.《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每年的8月1日为系统学年升级的时间,全省统一进行系统的学年学期变更,从上学年的下学期升级到新学年的上学期,所有在校生的年级自动升一级。

负责部门:基础教育科

依申请类

(20)普通高中及市直学校学生转学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3〕20号)第二十一条: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转学有效证明材料向流入地学校提交转学申请,流入地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录入转学申请提交流入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批。流入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及时提交流出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流出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与流出地学校进行核对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审批并反馈意见。审批通过,学籍转到流入地学校,流入地学校接收入学,流出地学校不得保留学籍。第二十二条:跨省转学,转入的学生,需在系统中使用跨省转入功能,通过学生学籍号调取学生外省学籍信息进行转入**作,审批通过后完成转入**作。转出的学生,须由外省转入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地在收到学生转学申请后,予以审批确认。

负责部门:基础教育科

依申请类

(21)普通高中及市直学校学生休学、复学

《**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负责部门:基础教育科

依申请类

(22)中小学生学籍查询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3〕20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制定学籍信息化管理政策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全省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

负责部门:基础教育科

依申请类

(23)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办理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附9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附10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负责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依申请类

(24)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每天4元,每年按250天计)、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按初中生标准执行。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逐步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第六条生活费补助资金,**财政按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承担50%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各地可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第七条生活费补助资助比例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负责部门:计划财务科(体育经济科)

依申请类

(25)公办高中孤儿学生免学费服务

《转发**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及各项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293号):对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以及孤儿成年后就读高校的,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公办高校一律免收学费,民办高校参照同类公办高校标准予以减免,相关费用从校内资助经费中开支并纳入考核,同时,优先考虑其他资助措施,加大帮扶力度。

负责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依申请类

(26)普通高中相关证书(含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高中综合班证书和学业水平测试合格证书)遗失、损坏证明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普通高中相关证明**事项的通知》(皖教基函〔2013〕62号):全日制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综合高中班证书和学业水平测试合格证书遗失,可申请办理《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安徽省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高中综合班)、《安徽省普通高中结业证明书》和《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合格证明书》。

负责部门:基础教育科

依申请类

(27)成考**信息发布

1.《中华****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承办。

2.当年印发的文件。

负责部门:考试中心

主动服务类

(28)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发布

1.《中华****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承办。

2.当年印发的文件。

负责部门:考试中心

主动服务类

(29)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信息发布

1.《中华****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承办。

2.当年印发的文件。

负责部门:考试中心

主动服务类

(30)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1.《**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全文。

2.《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宜教体发〔2017〕4号)全文。

负责部门:项目办

主动服务类

(31)中小学学生健康体检

《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一、基本要求(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小学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进行健康体检。(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1次常规健康体检。(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校校内。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能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

负责部门:竞技科

主动服务类

(32)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宜教体发〔2017〕4号)第十条: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全额承担。

负责部门:资助中心

主动服务类

(33)市体育馆免费及低收费开放

1.《全民健身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第二条第六项:推动场馆设施开放利用。积极推动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加快推进企事业单位等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3.《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体经字〔2015〕36号)第八条:体育场馆应当以体育本体经营为主,做好专业技术服务,开展场地开放、健身服务、竞赛表演、体育培训、运动指导、健康管理等体育经营服务。

4.《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一般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

5.开放管理办法、公告、通知等均可。

负责部门:体育中心

主动服务类

(34)开展全市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十六届全省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的通知》(皖教秘〔2016〕77号):本活动按学段分小学组、初中组、普通高中组和中职组,分别设置评选项目、创客项目和竞赛项目。“评选项目”是指使用计算机创作、设计、制作的数字化作品;“创客项目”是指在计算机辅助下设计和创作的体现多学科综合应用和创客文化的作品;“竞赛项目”是指中小学生按照命题要求编程,使智能机器人完成相关任务,符合“机器人”定义概念的各类机器人产品均可参加。

负责部门:电教馆

主动服务类

(35)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

1.《转发**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安徽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及电子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皖教职成〔2017〕4号)第五十五条:学历证书遗失不予补办,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系统的学籍电子档案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部门:职成科

依申请类

(36)市直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核实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0号):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部门:资助中心

依申请类

(37)自考成绩证明出具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常见事务办理须知》:自考成绩证明1.考生携带准考证、身份证至成绩所在市级**申请出具成绩证明一式贰份;2.如需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加盖章,需携带上述资料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予以盖章并留存一份;3.英文成绩单或中英文成绩单由考生自行提供;注:已领取自学考试课程合格证书的不再出具成绩证明。

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部门:考试中心

依申请类

(38)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办理及信息核实

1.《**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3号):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到省级考办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2.《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常见事务办理须知》:自考《毕业证书》丢失,补办《毕业证明书》业务办理程序及要求:1.考生在市级及以上级别报纸登报申明其毕业证书遗失或损毁,该报纸一份;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4.与《毕业证书》同底版相片2寸2张;5.考生携上述材料至毕业所在市级**,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补**明》;6.考生携上述材料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负责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科\考试中心

依申请类

(3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毕业材料核实转报

《**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3号):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将准考证、《课程合格证》或者《课程合格证明》及其它有关材料交地级考办或者其指定的**审核。由地级考办指定的**审核的,需报地级考办复审。所有考生材料经地级考办审核后报省级考办,由省级考办和主考院校进行审定。三、经省级考办、主考院校审定无误后,省级考办打印毕业生花名册,组织地级考办办理发证手续。毕业生花名册一式三份,省级考办、地级考办及主考院校各存一份。

负责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科\考试中心

依申请类

(40)普通高校招生加分材料核实转报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5〕32号)考生可携带身份证(少数民族考生另须提供户口本)、相关证书和证明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市、县(区)教育招生**申报**加分,逾期不予受理。各教育招生**将对申报材料原件进行电子扫描并上传,逐级审核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部门:考试中心

依申请类

宿州升学学历提升怎么样(宿州学历提升的正规机构)

作为京九京沪铁路线上的必经之地,交通的便捷让宿州人可以很方便的来往于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外出务工是不少宿州老乡的选择。

这些年发达城市房价高企,宿州虽然是个四五线小城市,但是近些年的发展,宿州人有目共睹,不少在外的宿州老乡将回乡置业作为一个后备的选项。虽然暂时比不上发达城市,但是宿州在慢慢的变好,曾经的不起眼的小县城,也逐渐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入驻。

在外打拼,是为了自己和家人创造更好的生活,当大城市难以扎根,生活变得疲惫辛苦,逐渐变好的家乡,仍然欢迎游子的归乡。

在外多年打拼,家乡熟悉的部分恐怕只是家乡了。回乡工作,社保怎么办?找谁办?到哪办?孩子上学归哪管?学区在哪?找谁问?到哪问?

整理了一个生活指南,帮助回乡进城的宿州老乡更好的生活,希望能为宿州的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

先整理了一个孩子上学升学相关事项的指南,供大家参考。

(一)孩子上学相关事项

根据宿州市**四月份公布的最新市级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本),上学相关的几乎所有事项都归宿州市教育体育局管辖。摘取部分事项列表如下:

(1)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1.《****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二、资助内容:地方**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2.《安徽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市县级财政和**门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市县学前教育财政预算也应在本级**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后及时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

负责部门:基础教育科

主动服务类

(2)市直学校毕业、结业证书发放

1.《中华****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2.《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毕业证书。第十二条:修业期满,毕业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仍有2门以上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的结业证书;修业不满三年并未修完规定的课程,不予毕业或结业。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回原校申请并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当年毕业考试,考试合格后,可将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为使毕、结业证书有所区别,毕业证书全省统一为红封皮,结业证书为墨绿封皮。

负责部门:基础教育科

主动服务类

(3)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服务

1.《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应当力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促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皖教基(2013)6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更大程度、更高质量地保障随迁子女就学,促进全省新型城镇化进程。要坚持公办学校为主,创新工作机制,畅通入学渠道,简化就读手续,保障随迁子女与流入地儿童少年平等接受相应的教育,实现“三个一样”:一样就读,一样升学,一样免费。

负责部门:基础教育科

主动服务类

(4)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中华****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负责部门:基础教育科

主动服务类

(5)招商及驻宿部队子女入学的办理

具有重大影响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商、高管、高级技术人才的子女,驻宿部队军人子女,由教体局协调安排到相应公办学校就读。

负责部门:基础教育科

依申请类

(6)开具学生在读证明

1.《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2011)012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员负责做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等系统安全工作,并按有关法规做好学籍信息保密工作,核查学生开具证明用途,核查学生在籍情况,为在籍在校的学生免费开具学生在读证明。

2.学生实际需要。

负责部门:基础教育科

依申请类

(7)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服务

1.《**、**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二、主要内容。……按照“**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实施”的原则,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2.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意见的》(财教〔2016〕1501号):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下同)学杂费。免学费标准按照省级****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负责部门:资助中心

主动服务类

(8)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第八条:(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第八条(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负责部门:资助中心

主动服务类

(9)初中升学考试信息发布

1.《中华****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承办。

2.当年印发的文件。

负责部门:考试中心

主动服务类

(1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信息发布

1.《中华****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承办。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4〕3号)全文。

负责部门:基教科

主动服务类

(11)普通**信息发布

1.《中华****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承办。

2.当年印发的文件。

负责部门:考试中心

主动服务类

(12)中考政策加分核实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6〕25号)四、严格控制政策性加分。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中考加分政策,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1.《安徽省实施〈中华****归侨侨眷权益保**〉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2.**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5.援疆和援**员子女,在其中考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6.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

负责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科\考试中心

依申请类

(13)中考成绩查询服务

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负责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科\考试中心

依申请类

(14)普通高中学历证明**

1.《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25号):毕(结)业证书丢失,一律不予补发。如需高中学历证明,可持本人申请及身份证、学校证明、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存根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省教育厅申请办理《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核发权限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14号):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将不再受理有关事宜。

负责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科\基教科

依申请类

(15)普通高中及市直学校学生入学与注册办理

1.《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二条: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等证件及时报到入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证明,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在二周以内);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即取消入学资格,对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各中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注册名单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正式学籍。

2.《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新生入学时,学校要组织采集并在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生信息。义务教育一年级学生,录入学生基本信息后,由系统自动分配学籍号和地区学号;义务教育七年级和高中一年级学生沿用义务教育六年级和九年级时的学籍号,地区学号由系统自动重新分配。新生通过系统的人像采集或者照片导入功能采集照片信息,各学段初始年级学生都必须采集学生入学当年的照片信息。第十五条:学校在每年秋季开学后组织新生信息采集录入,并通过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的新生预审核功能,提交给学籍主管单位审核。学籍主管单位在收到学校提交的学生信息后,及时完成新生信息审核。新生的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工作需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完成。学籍主管单位完成对新生学籍的审核后,新生正式注册入籍。

负责部门:基础教育科

依申请类

(16)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中华****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中华****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负责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科\基教科

依申请类

(17)师范类毕业生档案转递服务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2.《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关于填报皖籍外省高校毕业生(师范类)档案接收单位的函》(皖教毕指函〔2016〕6号):为进一步做好皖籍外省高校毕业生(师范类)的档案服务工作……,确保皖籍外省高校毕业生(师范类)档案准确、及时投寄和接收,现请各市、县教育局安排专人,于3月18日前,在线填报相关内容。我们将根据各市、县教育局填报的信息,作为毕业生派遣和档案寄送的依据。

负责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科\人事科

依申请类

(18)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服务

1.《中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2.《关于普通话水平测**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国语〔1997〕32号)第五条:鉴于省会(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测试工作量较大,并对省内其他地方的测试工作具有示范作用,经省语委同意,可建立市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该中心的性质、任务与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相对应,接受同级语委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在中心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向同级语委办公室和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报告工作。

师训办

负责部门:普通话测试站点

依申请类

(19)普通高中及市直学校学生升级、留**

1.《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学生每学年参加课程模块考试取得相应学分、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即可直接升入高一级年级。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允许留级。如课程模块考试补考后仍有三科不及格或学业水平测试有两科不合格确需留级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予留级。高中阶段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2.《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每年的8月1日为系统学年升级的时间,全省统一进行系统的学年学期变更,从上学年的下学期升级到新学年的上学期,所有在校生的年级自动升一级。

负责部门:基础教育科

依申请类

(20)普通高中及市直学校学生转学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3〕20号)第二十一条: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转学有效证明材料向流入地学校提交转学申请,流入地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录入转学申请提交流入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批。流入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及时提交流出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流出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与流出地学校进行核对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审批并反馈意见。审批通过,学籍转到流入地学校,流入地学校接收入学,流出地学校不得保留学籍。第二十二条:跨省转学,转入的学生,需在系统中使用跨省转入功能,通过学生学籍号调取学生外省学籍信息进行转入**作,审批通过后完成转入**作。转出的学生,须由外省转入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地在收到学生转学申请后,予以审批确认。

负责部门:基础教育科

依申请类

(21)普通高中及市直学校学生休学、复学

《**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负责部门:基础教育科

依申请类

(22)中小学生学籍查询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3〕20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制定学籍信息化管理政策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全省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

负责部门:基础教育科

依申请类

(23)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办理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附9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附10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负责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依申请类

(24)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每天4元,每年按250天计)、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按初中生标准执行。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逐步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第六条生活费补助资金,**财政按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承担50%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各地可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第七条生活费补助资助比例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负责部门:计划财务科(体育经济科)

依申请类

(25)公办高中孤儿学生免学费服务

《转发**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及各项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293号):对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以及孤儿成年后就读高校的,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公办高校一律免收学费,民办高校参照同类公办高校标准予以减免,相关费用从校内资助经费中开支并纳入考核,同时,优先考虑其他资助措施,加大帮扶力度。

负责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依申请类

(26)普通高中相关证书(含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高中综合班证书和学业水平测试合格证书)遗失、损坏证明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普通高中相关证明**事项的通知》(皖教基函〔2013〕62号):全日制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综合高中班证书和学业水平测试合格证书遗失,可申请办理《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安徽省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高中综合班)、《安徽省普通高中结业证明书》和《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合格证明书》。

负责部门:基础教育科

依申请类

(27)成考**信息发布

1.《中华****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承办。

2.当年印发的文件。

负责部门:考试中心

主动服务类

(28)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发布

1.《中华****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承办。

2.当年印发的文件。

负责部门:考试中心

主动服务类

(29)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信息发布

1.《中华****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承办。

2.当年印发的文件。

负责部门:考试中心

主动服务类

(30)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1.《**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全文。

2.《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宜教体发〔2017〕4号)全文。

负责部门:项目办

主动服务类

(31)中小学学生健康体检

《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一、基本要求(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小学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进行健康体检。(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1次常规健康体检。(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校校内。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能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

负责部门:竞技科

主动服务类

(32)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宜教体发〔2017〕4号)第十条: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全额承担。

负责部门:资助中心

主动服务类

(33)市体育馆免费及低收费开放

1.《全民健身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第二条第六项:推动场馆设施开放利用。积极推动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加快推进企事业单位等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3.《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体经字〔2015〕36号)第八条:体育场馆应当以体育本体经营为主,做好专业技术服务,开展场地开放、健身服务、竞赛表演、体育培训、运动指导、健康管理等体育经营服务。

4.《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一般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

5.开放管理办法、公告、通知等均可。

负责部门:体育中心

主动服务类

(34)开展全市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十六届全省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的通知》(皖教秘〔2016〕77号):本活动按学段分小学组、初中组、普通高中组和中职组,分别设置评选项目、创客项目和竞赛项目。“评选项目”是指使用计算机创作、设计、制作的数字化作品;“创客项目”是指在计算机辅助下设计和创作的体现多学科综合应用和创客文化的作品;“竞赛项目”是指中小学生按照命题要求编程,使智能机器人完成相关任务,符合“机器人”定义概念的各类机器人产品均可参加。

负责部门:电教馆

主动服务类

(35)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

1.《转发**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安徽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及电子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皖教职成〔2017〕4号)第五十五条:学历证书遗失不予补办,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系统的学籍电子档案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部门:职成科

依申请类

(36)市直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核实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0号):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部门:资助中心

依申请类

(37)自考成绩证明出具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常见事务办理须知》:自考成绩证明1.考生携带准考证、身份证至成绩所在市级**申请出具成绩证明一式贰份;2.如需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加盖章,需携带上述资料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予以盖章并留存一份;3.英文成绩单或中英文成绩单由考生自行提供;注:已领取自学考试课程合格证书的不再出具成绩证明。

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部门:考试中心

依申请类

(38)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办理及信息核实

1.《**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3号):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到省级考办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2.《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常见事务办理须知》:自考《毕业证书》丢失,补办《毕业证明书》业务办理程序及要求:1.考生在市级及以上级别报纸登报申明其毕业证书遗失或损毁,该报纸一份;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4.与《毕业证书》同底版相片2寸2张;5.考生携上述材料至毕业所在市级**,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补**明》;6.考生携上述材料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负责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科\考试中心

依申请类

(3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毕业材料核实转报

《**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3号):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将准考证、《课程合格证》或者《课程合格证明》及其它有关材料交地级考办或者其指定的**审核。由地级考办指定的**审核的,需报地级考办复审。所有考生材料经地级考办审核后报省级考办,由省级考办和主考院校进行审定。三、经省级考办、主考院校审定无误后,省级考办打印毕业生花名册,组织地级考办办理发证手续。毕业生花名册一式三份,省级考办、地级考办及主考院校各存一份。

负责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科\考试中心

依申请类

(40)普通高校招生加分材料核实转报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5〕32号)考生可携带身份证(少数民族考生另须提供户口本)、相关证书和证明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市、县(区)教育招生**申报**加分,逾期不予受理。各教育招生**将对申报材料原件进行电子扫描并上传,逐级审核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部门: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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